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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印度《外观设计法》作出的GUI外观设计判决

Judgment on GUI designs under the Indian Designs Act
2026-04-04 en

所有上诉中共同的法律问题是:图形用户界面(GUI)是否应被视为依《2000年外观设计法》(下称“该法”)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

正文

《2000年外观设计法》下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的可注册性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 | 2026:CHC-OS:69 | 2026年3月9日判决
这是一起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由拉夫·克里尚·卡普尔(Ravi Krishan Kapur)法官在加尔各答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合并审理了五起针对专利与外观设计管理长官(Controller of Patents and Designs)提起的法定上诉,上诉人分别为日本电气公司(NEC Corporation)、德国爱博医疗(Erbe Elektromedizin GmbH)、阿比奥姆公司(Abiomed Inc.)(两起上诉)和TVS汽车有限公司(TVS Motor Company Limited)。
所有上诉中共同的法律争点是:图形用户界面(GUI)是否应被视为《2000年外观设计法》(以下简称该法)项下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法院对此作出肯定回答,准许了全部上诉,并将案件发回管理长官重新审议。
各上诉人提交的与GUI相关的外观设计申请均曾被管理长官以大体相似的一组理由驳回,即:依据该法第2条第(a)款,GUI不构成物品;依据第2条第(d)款,GUI未经任何工业方法或手段应用;GUI并非永久存在,因为它们只在设备开启时才显示;且GUI并非被单独生产或销售。
上诉人共同的异议是:外观设计局对法定定义作出了不当狭窄且存在误读的解读,错误理解了洛迦诺分类的适用性,并且错误地把外国判例说成不具相关性。
法院对两项基础定义进行了彻底审查:
管理长官的立场是:只有容纳GUI的显示屏本身才是物品,因此GUI本身不能注册。法院驳斥了这一观点,指出这是坚持物理存在的根本性谬误。法院认定第2条第(a)款中的「物品」一词是通用而宽泛的。设计与物品各不相同、各自自由独立,即设计是应用于一件物品之上的,它本身不一定非得是一件物品。承载GUI的物品可因个案而异,但可以是显示单元、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或汽车仪表盘。法院援引三星电子诉苹果案(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v. Apple Inc., 137 S. Ct. 429 (2016))与微软诉科雷尔案(Microsoft Corp. v. Corel Corp., Case No. 5:15-CV-06836-EJD (2018))——在这两起案件中软件本身即被视为制造品——裁定该词需要合乎目的的、自由且宽泛的含义。
2. GUI是否属于「经由任何工业方法(应用)」?
管理长官曾采取狭窄解释,认为只有手工、机械或化学处理才应被视为工业方法,从而排除了生成GUI的数字处理。在法院看来这是明显错误。第2条第(d)款在「工业方法」之前使用了「任何」一词,显然应作宽泛且非穷尽的解释。手工、机械或化学等形容词仅为示例,并非穷尽列举。
管理长官的主要论点之一是:GUI在设备开机与关机之间并不存在,因此不具有永久性、不能注册。法院强烈反对这一论点。第2条第(d)款通篇未提及永久可见性。所有被质疑的裁定都以永久性的概念错误解读了定义。法律并不要求外观设计的特征须永久应用或永久附着一件物品。同样,法条中也不存在必须可触摸的要求。法院从Re: Hruby案(373 F.2d 997)的裁判中获得启发,该案判定设计的永久性属于其所用材料的问题,且许多设计依赖外部条件才能显现——例如,灯罩在灯开启之前是不可见的。
法院考虑了GUI具有功能性、因而无法满足「仅凭视觉观察并评判」这一要求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GUI可能包含功能价值,但其中也可能蕴含具有审美考量的设计要素,而这些要素无法仅由功能所需的其他元素来判定。管理长官混淆了GUI的实用属性(它如何运作)与其美学属性(它呈现的面貌)。
在批准《洛迦诺协定》之后,印度于2021年修订了其《外观设计规则》,其中第10(1)条纳入了《洛迦诺分类》现行版,该版本包含第14-04大类(屏幕显示与图标),其中规定(在项目102529项下)将列明「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计算机屏幕布局]」。
不过法院阐明,洛迦诺分类仅具行政管理性质,并不必然为注册提供保证。分类便利了申请与检索流程,其本身对GUI外观设计保护的产生或消灭并无特别效力。
6. 《版权法》与《外观设计法》下的双重保护
管理长官曾主张,GUI已作为艺术作品受《1957年版权法》保护,故不再是《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对象,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双重保护。法院对此的处理是:《外观设计法》第2条第(d)款本身排除了任何艺术作品,重叠问题由此解决;而《版权法》第15条规定,依《外观设计法》注册的外观设计即不再受版权保护,且当该设计被工业应用超过50次时情形亦同。
法院裁定:依据《2000年外观设计法》,对GUI进行外观设计注册并不存在当然的禁止。集成电路(IC)也已呈现GUI的形态,其天然涉及图标、布局、配色方案、线条构图与装饰的使用——恰恰是该法所审查的视觉特征。GUI是对布局、比例、间距、配色方案与图标设计的美学表达,依视觉观察形成视觉印象。管理长官一概拒绝的做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定外观设计局自身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形,因为在先案例(涉及西门子、Kneevoice与LG)中GUI已获注册,这进一步削弱了管理长官的立场。五起上诉全部获准。被质疑的裁定均被推翻,所有案件发回管理长官,在给予陈述机会并适用正确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重新审理。
可在以下网址阅读 2026:CHC-OS:69 | 2026年3月9日判决:https://indiankanoon.org/doc/18829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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