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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中的灵活性——作为有效性抗辩一部分的波兰专利限缩

Flexibility in patent invalidity – the limitation of patents in Poland as part of validity defence
2024-06-20 en

近30年来,波兰在作为有效性抗辩一部分的专利限缩方面的实务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完全的灵活到彻底的僵化,再到当前这一不确定的立场,在决定抗辩策略时,务必审慎评估你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可用的空间。波兰实体法在这一点上一向看似清晰(尽管不够细致):“专利得依……的请求被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

正文

波兰实体专利法在这一问题上历来规定明确(尽管不够详尽):「一项专利可应……的请求被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二十世纪八十、九十年代,专利局曾依据同一条款作出多份部分无效专利的裁定。这些为数不多的案例仍相当多样,涵盖部分无效的多种情形。例如,它们曾接受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特征移入独立权利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还允许为维持专利而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加入权利要求。
当行政法院作为司法审查机构,接管了专利局审查员小组进行的、原本实行单审级的无效程序后,局面开始发生变化。行政法院并不乐见这样一种情形:授权时的独立权利要求无效,但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加入附加特征即可构成可专利的(且可能仍极具价值的)发明。
尽管人们提出了诸多理由,说明此类重塑专利的尝试不应被允许,但真正站得住脚的唯有:程序法的刚性不允许对已授权专利进行这种「微调」。这种形式主义的论据是:无效案件与专利审查程序彼此不同。于是,一项被改变后的发明(一组构成权利要求的新技术特征)在未事先经过个案审查的情况下即被宣告有效。
这一推理实际上使部分无效的可用选项沉寂了许多年。部分无效仅在同一专利包含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或不同类别权利要求的情形下才被视为可以接受。
情况终于改变。一项允许「专利限缩」的新程序已经引入。它允许权利人随时主动提出请求进行预先限缩,同时也处理无效程序中的专利限缩。无效程序启动后,有两条可选路径:
限缩程序已施行近四年,但关于其应如何运行的实践和判例仍然有限。在 LDS,我们研究了约 20 件提出专利限缩问题的案例。结论如下:
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FICPI)独特地结合了围绕专利与商标议题的教育与权益倡导工作,重点在于培养其个人会员的专业卓越能力。FICPI 的论坛、大会、委员会及会议,都是从国际知识产权律师社群就实践相关议题或专利与商标法律问题收集真知灼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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