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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堂区?

Qu'est-ce qu'une paroisse ?
2018-05-26 fr

一些信友、平信徒、圣职人员和堂区主任司铎,对堂区组织提出疑问是完全正当的。此处并非要对当前背景下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正式回答,而是借此机会重申若干基本要点:教会法及其教会学可为此提供帮助。为此,首先回顾《天主教法典》中关于堂区的规定,即堂区是什么、应当是什么(A部分);然后,依据权威的教会法渊源,简要论及其背后的教会学要素(B部分)。

正文

一些信友——平信徒、圣职人员和堂区主任司铎——对堂区组织提出合理追问并非没有道理。这里无意就当前处境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给出正式答复,而是借此机会重申若干基础:教会法及其教会学可助我们达成此目的。为此,首先回到《教会法典》关于堂区所规定的内容——堂区是什么、应当是什么(A);然后在第二部分依据权威的教会法文献来源,简论其背后的教会学要素(B)。
第 304 条第 1 项要求每个特别教会(教区)应「划分为界限分明的部分,即堂区」。因此,堂区不能脱离其与教区的有机联系来理解。特别教会并不是堂区:特别教会是教区,其首领是教区主教(在拉丁教会法中,除少数例外,「教区」与「特别教会」两词几乎等同;在传教区,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署理区同样是特别教会)。就此而言,是在教区层面「成就教会」;而正是为了在最基层「组成教区」,人们才聚集为堂区。然而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是,信友有时作出相反的反应,仿佛地方教会就是堂区,而教区反倒成了某种堂区的联邦,甚至堂区的堆聚体。
此处回顾「堂区」一词的含义不无裨益:源自通俗拉丁语 parochia(希腊语 paroikia),堂区「字面意为『相邻住宅的全体』[……]。自中世纪起,堂区即指由一位主任司铎牧养的村庄、小聚落或城区所构成的地域」(泽维尔·雷纳尔(Xavier RENARD)著《基督教宗教词语》(Les mots de la religion chrétienne),巴黎,Belin 出版社,2008 年,第 376 页)。因此「堂区」一词内含邻里与切近之意:换言之,要有基督徒团体,人与人之间最低限度的社会联系是必需的。领受堂区牧职的主任司铎也必须能够辨明这一团体。所以在区域重组中,应审视地理边界——边界必须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使牧者及协助履行牧职的信友不致与地方实际相隔万里。
在 1983 年法典(CIC 83)中,正是第 515 条第 1 项界定堂区:「堂区是特定的信友团体,恒久设立于特别教会内,其牧职在教区主教权下委托于一位主任司铎,由其作为本有牧者。」第 515 条第 1 项具有规范性:每个堂区都配有一位享有牧职的主任司铎(此项规范可有法律规定的例外,若干条文即如此规定:数个相邻堂区同时委托同一位主任司铎(第 526 条第 1 项);堂区整体委托给数位司铎共同负责(第 517 条第 1 项);等等)。为与此规范相称,长老会在主教领导下(参见第 515 条第 2 项)致力于区域网络的重构。
谨备忘:第 518 条规定堂区「原则上应为地域性的」,但也预见由教区主教酌情设立所谓属人性堂区,即不再依地域组建,而按「礼规、语言、信友的国籍」等组建。例如,主教可决定在本教区内创设一个加泰罗尼亚语堂区,并为其指定本有牧者。
最后,第 515 条第 3 项规定:「合法设立的堂区依法享有法人资格」(教会法上的「法人」大致相当于法国法上所称的「法人」)。堂区依据法律本身的规定,在教会法上是一个公法人。这尤其意味着:
——堂区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属灵目的和教会使命而设立;
——界定堂区是什么、应当是什么的是普世教会法,而非某种「特别恩准」(第 114 条第 1 项/1983 年法典),也不是任何地方性安排;
——堂区牧职由有权机关(教区主教)委托,而非由主任司铎或信友自行拣选;
——堂区拥有自有财源与预算,在法律限度内经由「堂区经济事务委员会」编制(第 537 条;《主教牧职指南》(DPME),巴黎,Artège 出版社,2013 年,第 307 页(第 210 号))。
——堂区不是一个结社性团体,而是一个圣统性团体:其使命源自教区主教的使命。
就堂区的性质与定义而言,第 515 条第 1 项最为根本。因此应当考查的正是该条文献来源。
除 1917 年法典的相应条文外,1983 年法典第 515 条第 1 项的权威大公会议文献来源——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有:
——《圣礼仪宪章》(Sacrosanctum concilium,SC)第 42 号;
——《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LG)第 26 号;
——《主教在教会内牧职法令》(Christus Dominus,CD)第 30 号;
——《教友传教法令》(Apostolicam actuositatem,AA)第 10 号;
——《传教法令》(Ad gentes divinitus,AG)第 37 号。
第 515 条第 1 项的教会学奠基于主教职务:主教作为宗徒的继任者「披戴圣秩圣事的圆满」(LG 26)。教会是宗徒性的:传统正是借主教制度得以延续。正因如此,堂区团体首先是「教区的肢体」(CD 30),并由此属于「整个普世教会」(CD 30)。所以在每台感恩圣祭的核心都提及圣父(教宗)与教区主教的名号。
堂区既与教区有机相连,主任司铎也系于主教的使命。主任司铎作为「主教的合作者」、作为「在主教权下」的「本有牧者」,领受的使命是帮助堂区团体活出这种教区共融,并怀着传教精神。
主任司铎在堂区中承担主教在教区中所承担的三重职务:训导职务、圣化职务与治理职务。「主任司铎……在教区的特定团体中呈现主教多样的服务:导师、司祭与牧者。」(《主教牧职指南》(DPME),前引书,第 309 页,第 212 号)。
就字面而言,主任司铎(curé)即照管者(源自拉丁语 cura(照料);「灵魂照管」一语译自拉丁语 cura animarum);他照管灵魂,负有牧灵之责(「灵魂」一词或会引起混淆,此处意为:堂区了在世人。灵魂即居民,与「某村有五十个灵魂」一语的用法同义——亦即五十位尚在世之人;灵魂意为生者)。这一牧职他并非独自承担:一方面,他可能需要与其他司铎(副主教/助理司铎或协理司铎)、执事共事,尤其应当与贡献积极协助的信友合作,正如第 519 条关于主任司铎的规定。
平信徒蒙召主动参与主任司铎的使命,从而也参与主教的使命。但他们蒙召是凭所有受洗者的「共同司祭职」,而非凭圣秩。「平信徒分享基督司祭、先知、君王的职务,在教会的生活与行动中有自己的主动分子。在教会团体内,他们的行动如此必要,以致没有他们,牧者的使徒工作多半无法获得充分成效。」(AA 第 10 号)。
必须指出两点:第一,在堂区的处境中,平信徒的贡献并非一个选项,仿佛教会听凭主任司铎自行取舍;相反,这是其履行牧职所必需的;第二,由第一点推得,平信徒在圣统上并不低于领受圣秩的圣职人员。就此而言,可以谈论堂区生活内部(ad intra)信友之间的「共融教会学」。
在万民前「为基督作证」的正是各团体整体(AG 第 37 号)。换言之,每个团体——此处即每个堂区——都应当是传教的,而教区本身也应当是传教的。由此可见堂区之间根本关系的重要性(例如总铎区的存在即出于此),更由此可见教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这正是通常所说的「共融教会学」。其间关涉教会的普遍性,即其公性(catholicité)。
彼此相连的基督徒团体的传教幅度可以采取特别教会间互助的形式。这种互助在约讷省(Yonne)以多种方式体现:来自非洲某教区司铎的支援、传教合作、如法国天主教反饥馑与发展委员会(CCFD)所开展的四旬期行动、朝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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