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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婚姻还是圣事婚姻?

Mariage naturel ou mariage sacramentel ?
2018-06-08 fr

自然婚姻与圣事婚姻之间的区别是一个常见问题,不仅教会法庭(officialité)经常遇到,负责婚前准备的牧者如此,对自身结合纽带心存疑问的未婚夫妻本人也是如此。由此还派生出若干婚姻阻碍。

正文

自然婚与圣事婚之分是一个常见问题,不仅各教会法庭(officialité)经常遇到,为婚前辅导服务的神父如此,对自身结合关系的性质心存疑问的准新郎准新娘亦如此。由此也衍生出若干婚姻阻碍。
自古以来,基督徒始终赋予婚姻特殊的尊严。正如《天主教教理》(Catéchisme de l’Église Catholique)第372号所提醒的:「男女是互为对方而受造的:并非天主只造了『半个』或『不完整』的他们;祂造他们是为了一种位际共融,在其中每一方都能成为另一方的『助理』,因为他们作为位格彼此平等(『这是我骨中的骨……』),作为男性与女性又彼此互补。在婚姻中,天主使他们结合,使他们成为『一体』(《创世纪》2:24),得以传递人的生命:『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世纪》1:28)。男女作为夫妻和父母,把人的生命传给后代,以独一无二的方式与造物主的工程合作(参见《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GS)第50号第1项)。」
因此,婚姻对天主教会而言是神圣的,首先正是基于自然法。也正是以自然法的名义,婚姻既不得在胁迫下缔结(承诺必须自由地同意),也不得被拆散(婚姻的不可拆散性)。
天主教会把所有有效且合法庆祝的婚姻都称为自然婚。在教会法中,「自然婚」或「合法婚姻」的表述通常专指未受洗者之间的婚姻结合,以区别于受洗者之间的圣事婚。
事实上,一桩婚姻可以在教会合法庆祝却不具圣事性:一方已受洗、另一方未受洗者之间庆祝的婚姻即属此例,称为信仰差异婚姻(mariage dispar)(须获得信仰差异阻碍的豁免)。
最后,未在教会庆祝的婚姻,依自然法也可以在教会法上合法且有效(例如未受洗者「仅」在市政府登记的婚姻——以及可能同时在某一非基督宗教内举行的婚姻)。
法典第1055条规定,当婚姻发生在受洗者之间时,婚姻的自然属性同时具有圣事性,即扎根于洗礼而非仅扎根于自然规律。它是圣事,因为它是基督死亡与复活奥迹中所得救恩的彰显。换言之,它彰显基督与其教会之间的盟约,并由此超越仅属人间的契约。
小前提:婚姻阻碍的概念并非天主教会独有。某些阻碍与市民社会共通,例如年龄或血亲。还应补充的是,对天主教会而言,阻碍或因天然缺乏缔结婚姻的能力而生(例如无法表示同意的情形,或性无能阻碍),或因法律的实定规定而生——即使此人天然适格,该规定仍使其无缔约资格(例如既有婚姻纽带阻碍)。
至于一般教会法上的阻碍,天主教会传统上将其分为两类:无效型阻碍,它损害同意的有效性(人们常用「无效婚姻」来表达某项婚姻同意的无效;我们则选用有效性与无效性的措辞,其含义较为积极),以及禁止型阻碍,它禁止婚姻、损害婚姻的合法性。
现行教会法立法仅将无效型阻碍纳入严格意义上可予豁免的类别(涉及有效性)。但始终须区分关涉个人的豁免与关涉婚姻行为本身的许可。我们还将回过头来讨论。
形式上,《天主教法典》(Code de droit canonique)列有十二项婚姻阻碍。然而——这对各教会法庭处理的婚姻纽带无效案件很重要——还须考虑纽带有效性受到损害的各种情形。
在这复杂的第二部分,为求周全而又不深究所有细节,我们提出如下框架:A. 教会法上的阻碍与豁免;B. 同意的瑕疵;C. 需要许可的情形。
豁免或涉及阻碍(1),或涉及婚姻的教会法定形式(2)。
当阻碍在同意之前或婚姻准备期间被查明时,案卷负责人原则上首先审查该阻碍可否(应否)获得豁免。因此可以把无效型阻碍分为两个子类:可借豁免解除的与不可解除的。为便利起见,以下各项阻碍按《天主教法典》的顺序列出,而不分成两个单独的类别。
年龄(第1083条)。——现行《天主教法典》(1983年)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为婚姻无效的最低年龄界限。但同一法典允许主教团在其辖区内为男女设定高于十六岁与十四岁的年龄界限。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教会法与民事法律保持一致。在法国,教会必须与民法规定看齐,因为宗教婚礼若未事先在市政府举行,便不得庆祝。
性无能(第1084条)。——指无法完成完整性交的能力,无论其原因为生理性或心理性,也无论无能是绝对的还是仅针对某一特定人的。要使婚姻同意可被宣告无效,须证明同意当时即存在性无能;此外该无能须为永久性的(无法治愈)。
既有纽带(第1085条)。——因既有纽带阻碍,婚姻可能(在同意之前)无法成立或(在同意之后)无效。最常见的情形是一方存在秘密婚姻或一个被认定已消灭的前婚纽带。例:在某次战争中,一些男子没有从前线归来,因此被推定死亡,而他们其实没有死;可是那个被认为已死的人却又出现了……依据自然法——要求婚姻既是唯一的又是不可拆散的——该婚姻无法成立或无效。
信仰差异(第1086条)。——这是最常见的阻碍,至少在我们教区,为其申请豁免的情形也最多。它指已受洗的天主教徒一方与未受洗、不可知论者或属非基督宗教、非基督教会团体的一方之间的婚姻。始终由天主教徒一方的教区常规有权者(Ordinaire)(或其代表)有权给予豁免。
圣秩(第1087条)。——领受圣秩构成一项婚姻阻碍。因此,已婚的终身执事若其妻去世,不得再婚。不过,此阻碍并非出于自然法而是出于教会法;故它可以被解除,但仅可由罗马教宗解除。
在修会内发的公开贞洁愿(第1088条)。——此阻碍与前一项相近。它仅可由罗马教宗(宗座法修会)或教区主教(教区法修会)解除。
掳掠(第1089条)。——指为获取婚姻同意而绑架或挟持准婚者之一的情形。此阻碍理论上可借豁免解除。但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至少在法国如此。
罪行(第1090条)。——若甲为与乙结婚而杀害自己的配偶或乙的配偶,或甲与乙为结为夫妻而杀害各自的配偶,则婚姻纽带无法成立或无效。罪行阻碍的豁免保留给罗马教宗。
血亲(第1091条)。——直系血亲间婚姻无法成立,且「旁系四亲等以内(含四亲等)的婚姻无效」(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豁免仅可授予堂表兄弟姐妹,更近亲等则不可能(人不能娶自己的姐妹或嫁自己的兄弟)。
姻亲(第1092条)。——与基于血缘纽带、建立于血统之上的血亲不同,姻亲建立在婚姻之上(姻缘纽带)。例如女子与其小叔子之间、叔伯与其姻亲侄女之间的纽带等。在拉丁礼天主教会法中,仅直系姻亲方使婚姻无效,且及于所有亲等,因此在某些情形下该阻碍可获得豁免。应注意,东方礼天主教会法保留旁系至第二亲等的姻亲阻碍(《东方教会法典》(CCEO,Code des Canons des Églises Orientales),第809条)。因此在某些案卷中,必须仔细核实某一准婚者是否属于东方礼。
公共廉耻(第1093条)。——它指「在共同生活已经建立之后的无效婚姻,或公然或公开的姘居;它使男子与女方血亲之间、以及反之在直系第一亲等内的婚姻无效。」其豁免属于教区常规有权者的权限。
法亲(第1094条)。——它指收养产生的亲属关系。婚姻「在直系或旁系第二亲等内」无法成立或无效。其豁免属于教区常规有权者的权限。
法典规定了婚姻所应采取的形式(第1108-1123条)。其中包括同意的表述方式、各项礼仪要素、举行地点、主礼人的权限与职权等。某些情形,例如混合婚姻(天主教一方与在其他教会或基督教会团体受洗的一方之间——见下文),出于牧灵原因,可要求豁免教会法定形式。此类豁免属于天主教一方教区常规有权者的权限。
除上述阻碍之外,现行教会法还指出一些可能使同意带瑕疵、从而损害婚姻有效性的情形。通常有两种情况:瑕疵在婚前即被查明,婚姻因此不得庆祝(除非有可能的豁免,但那时必须与教区婚姻事务办公室紧密联系,逐案处理);瑕疵在同意之后才显现,这是最常见的情形。许多无效宣告(各教会法庭的判决)正建立在婚后查明的同意瑕疵之上。
无表示同意的能力(第1095条)。——教会法典区分三类情形:「缺乏足够理性运用」的人;「在对婚姻基本权利义务的判断上患有严重缺陷」的人;「因心理性原因不能承担婚姻基本义务」的人。
无知(第1096条)。——推定准婚者知晓婚姻的本质、其基本特征以及各项婚姻义务。简言之,他们理应明白自己在承诺什么。由此显出认真预备的必要性。在无效诉讼中,确实会出现指控预备不足的情形。
对人身的错误(第1097条第1项)。——在此情形下,婚姻本身即无效。
对人身品质的错误(第1097条第2项)。——在此情形下,婚姻未必无效。此条解释颇费斟酌。在无效诉讼中,法官将仔细审查具体个案,并依据教会法判例。
欺诈(第1098条)。——指因故意欺骗而促成的婚姻。欺诈使同意无效。
关于婚姻的统一性、或不可拆散性、或圣事尊严的错误(第1099、1100条)。——此类错误「不使同意带瑕疵」。
排除婚姻本身或其基本要素之一(第1101条)。——同意的表述推定为与内心意愿相符。然而,「若任何一方以积极的意志行为排除婚姻本身、或其某一基本要素、或其某一基本属性,其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附条件的婚姻(第1102条)。——在条件下缔结的婚姻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由法官逐案判定)。
因暴力或重大恐惧胁迫而促成的婚姻(第1103条)。——此类婚姻无效。
须考虑两类情形:混合婚姻(1)与其他情形(2)。
庆祝一桩混合婚姻需要天主教一方教区常规有权者的许可,而非豁免,因为双方均已受洗。该许可关涉行为的合法性,而非纽带的有效性。
然而,非天主教一方的洗礼之有效性或真实性可能存在疑问,由此便有了附带(ad cautelam,即出于谨慎)授予信仰差异阻碍豁免的混合婚姻许可。
以下所列情形一律需要事先获得教区常规有权者(Ordinaire)的许可。它们载于法典中有关婚姻预备的那一部分:因此特别关涉负责预备工作的人员与团队。
这些情形是:「无固定住所者(vagi)的婚姻」、无法按民事法律举行的婚姻(世俗法禁止但教会法上可行)、任一方对前任或先前结合所生子女负有自然义务的情形(例如前任或前一结合所生的孩子)、公然背弃天主教信仰者的婚姻、受教会法审查处罚(censure canonique,即教会法上的禁罚,例如绝罚/开除教籍)者的婚姻、「未经父母知情、或违背父母合理反对」的未成年人婚姻,以及经由代理缔结的婚姻。
欧塞尔教区(diocèse d'Auxerre)婚姻事务主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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