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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礼的代父母
洗礼的代父母
Les parrains et marraines de baptême
2018-04-30
fr
关于洗礼代父母的角色及其应具备的资格,1983年《天主教法典》第872至874条作了规定。
正文
关于洗礼代父与代母的职责与所要求的品质,见 1983 年《天主教法典》(CIC)第 872 至 874 条。
第 872 条:「在可能的范围内,将为领受洗礼者指定一位代父;其职责是协助将要受洗的成年人完成基督入门,若是儿童,则与父母一同将其呈献,并确保受洗者日后过与其洗礼相符的基督徒生活,忠实践行由此而生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第 872 条只在「可能的范围内」规定一位洗礼代父或代母。反过来说,这意味着在需要的情况下,即使没有代父或代母也可施洗。第 875 条证实了这一点,该条规定,若洗礼时没有代父在场,「至少应有一位见证人,藉以证明洗礼的施行。」这一要求出于洗礼的公开性。然而,在通常的情况下,至少需要一位代父或代母(第 873 条)。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些父母难以为子女找到至少一位代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向施行此圣事的施洗者说明(参见第 874 条第 1 项第 1 款)。
第 872 条描述了代父与代母的职责:他们应陪伴自己的教子——无论儿童或成人——发展其基督入门。因此,他们「应过合乎福音教训的生活」(第 217 条)。在儿童洗礼时,代父与代母与父母一道,被召确保受洗者在教会信仰中成长,并忠实践行其基督徒的本分。
因此,代父与代母扮演着与父母相辅的基督信仰教育者的角色。此外还不止于此。因为根据《关于大公主义原则与规范应用的指南》(1993 年),「礼仪与教会法意义上的代父与代母,……不仅像父母或朋友那样承担起对已领受洗礼(或坚振)者的基督信仰教育责任,他们同时也是信仰团体的代表,是候选人信仰与教会共融愿望的保证人。」(第 98 号)。
第 873 条:「一位代父或一位代母,或一位代父与一位代母均可获准。」
第 873 条规定,新受洗者可以只由一位代父或一位代母协助,或由一位代父与一位代母协助。显然后一种可能性最为理想。因为洗礼作为基督入门的第一件圣事,是在圣灵内的第二次诞生(参见若望福音 3, 5),因此在圣事秩序中延伸受洗者肉身父母亲缘的神性亲属关系,宜由一位男性与一位女性象征性地表达。所以第 873 条从未考虑两位代父或两位代母可一同被准在受洗者身旁。
第 874 条:「§1. 凡被准予担任代父职务者,须:1)由将要受洗者本人、其父母或代为行使父母职权者选定,若无上述人选,则由本堂神父或施洗者选定;并具备适任的能力与意向。2)年满十六岁,除非教区主教另定年龄,或本堂神父或施洗者认为有正当理由可作例外;3)为天主教徒、已领受坚振、已领受至圣圣体圣事,并度与其信仰及其将要承担的职务相称的生活;4)未受任何合法科处或宣告的教会法处罚;5)不得是将要受洗者的父亲或母亲。§2. 属于非天主教教会团体的已受洗者,只能与一位天主教代父一同获准,并且只作为洗礼的见证人。」
本条所含的规定表明,教会并不把代父职看作单纯的荣誉性职务,而是看作一项教会性的承诺,其中包含对一位受洗者的灵性照顾。在洗礼礼仪庆祝中,代父与代母与父母一同,被邀请藉弃绝罪恶、并宣告教会对被钉而复活之耶稣基督的信仰——每位基督徒都在此信仰中受洗——来回顾他们自己的洗礼。正是他们把白衣交给新受洗者,这白衣象征他从此披戴的基督;也正是他们领受灯火,象征其教子对基督的信仰,而他们将以自己的榜样使这火焰长明。
因此,第 874 条第 1 项为代父的选择与品质提出五项基本要求。这一切都源于其使命的性质:由于洗礼的代父与代母蒙召在其整个基督徒旅程中从人性和灵性上陪伴并引导受洗者,由此必然要求他们自己已领受基督入门的诸圣事(洗礼、坚振、圣体);此外他们还须有认真承担其职务的意向,且没有教会法上无法履行的情况。因为本条清楚提出的一项条件,就是对天主教会完全而彻底的身份归属(第 874 条第 1 项第 3 款)。事实上,属于另一教会团体的受洗者不得担任代父,而只能作为「见证人」,但条件是同时须有一位天主教代父在场(第 874 条第 2 项)。在某些情况下,在有天主教代父在场得到保证时,一位未受洗者,其作用仅限于证明洗礼的施行,可作为单纯的见证人获准。然而我们注意,由于「天主教会与东方正教各教会之间的密切共融」,一位正教信友是可以获准担任天主教儿童之代父的,条件是该代父的适任性得到承认,并且有一位天主教代父(《关于大公主义原则与规范应用的指南》,宗座基督徒合一促进理事会,1993 年,98 b)。
最后,值得重申的是,若有正当理由,某位代父或代母无法出席洗礼仪式,可以派人代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本人缺席,仍是教会法上的代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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