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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内的各级法庭及其管辖权

Les différents tribunaux dans l'Eglise et leur compétence
2018-05-29 fr

早在教会初期,就有主教行使司法职务,以宣示正义、裁决纷争,这源于宗徒保禄的训诫——他责备格林多人把彼此争执带到教外法官前,而没有在教会团体内部解决(格林多前书6,1-6)。正是在这一精神之下,确立了现行关于教会司法活动的法规:在重申每位信友应避免诉讼、必要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义务之后,这些法规划定了层级化教会法庭的行使范围,其权限界定明确,设立于教会存在的一切地区以及罗马——罗马教宗驻地,教宗的首席权在此同样得到体现。1983年《天主教法典》(CIC)第七卷阐述了应遵循的诉讼程序,涉及属灵事务(如婚姻圣事)、与之相关的事务(如教会财产的使用),以及违反教会法律而应受处罚的行为。

正文

早在教会初期,就有主教执行正义的职务,以彰扬正义、裁断纷争,其缘由是宗徒保禄的规劝——他指责格林多人把纠纷提交外教的法官,而不在自己团体内部解决(《格林多前书》6:1-6)。正是同一精神奠定了关于教会司法活动的现行立法:该立法在重申每位信友避免争讼、并在争讼发生时以和平方式解决的义务之后,确定了层级分明、职权精确划分的教会法庭的行使范围;这些法庭设立于教会临在的一切地域,也设立于罗马——罗马首席(教宗)的驻地,其首席权在此同样获得表达。1983 年《教会法典》(CIC)第七卷规定了应遵循的诉讼程序,涉及属神事务(例如婚姻圣事)、与之相连的事务(如教会财物的使用),以及招致制裁的违反教会法行为。
天主教司法体系的关键在于主教,更确切说是教区主教。他可亲自履行审判职务,或视情况委派他人审理一案。但是,除非教区过于狭小,他被要求设立司法代理(vicaire judiciaire)这一官方职务——即 1983 年法典颁布前所用术语所称的「宗座代理审判官」(official)——这是一位以主教名义审判、并与主教共同构成单一教区法庭的司铎。
法庭的多审级架构使得一审法院——教区法庭,必要时为跨教区或区域法庭——的判决可上诉至第二审级法庭。一般而言,第二审级法庭设于省都总主教(archevêque métropolitain)的教区,但省都总主教法庭的判决可上诉至另一经正式指定的教区法庭,后者即成为上诉法庭。如此,在一特定地域内,借助一套循环体系,教会法体系可让一个一审法院以上诉审身份审理另一教区或联合数个教区的法庭所作判决。
此规则适用的同时,仍须保全如下原则:凭其在教会内领受的首席权,任何时候均可诉诸教宗,由他审理某一法律案件。在此情形下,除非设立特别法庭,受理该案的将是罗马圣轮法院(Rote romaine)。这一法庭极为古老,1331 年由教宗若望二十二世颁给其最初规章,由专职法官组成;除保留给他们的案件——如涉及主教者或由罗马首席交付者——外,他们还以第一审或第二审身份审理经下级法庭裁判后上诉而来的案件,有时同一案件还会依次经历后续审级,因为教会法承认如下原则:在涉及人的身份的裁判中(例如婚姻无效与圣职授任无效),「既判事项」的定性从来不会最终取得,新的要素可能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司法审查。
在这一司法管辖架构之外,另有一个罗马法庭,即宗座签核最高法庭(Tribunal suprême de la Signature apostolique),同样极为古老:它受理有关罗马圣轮法院判决公正性的陈诉,裁决各法庭之间的权限冲突,统筹整个教会的司法事务,并自 1967 年起审理针对罗马教廷各部处决定提起的行政争讼救济——如果这些决定违反法律或造成了损害。
最后,在宗座圣赦院法庭(Tribunal de la Pénitencerie apostolique)内,教会处理所谓内部范围(for interne)事项——除相关信友本人外不为他人所知——涉及圣事领域或神修生活,例如对隐蔽罪行的处罚或特殊恩宠的领受。在这一法庭架构之外,教义部(Congrégation pour la doctrine de la foi)内还设有一个最高法庭,用于审理保留案件,即涉及圣事者,以及神职人员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教会法学院名誉院长。
参照条文:第 1400-1401、1420、1446、14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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