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教会初期,就有主教行使司法职务,以宣示正义、裁决纷争,这源于宗徒保禄的训诫——他责备格林多人把彼此争执带到教外法官前,而没有在教会团体内部解决(格林多前书6,1-6)。正是在这一精神之下,确立了现行关于教会司法活动的法规:在重申每位信友应避免诉讼、必要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义务之后,这些法规划定了层级化教会法庭的行使范围,其权限界定明确,设立于教会存在的一切地区以及罗马——罗马教宗驻地,教宗的首席权在此同样得到体现。1983年《天主教法典》(CIC)第七卷阐述了应遵循的诉讼程序,涉及属灵事务(如婚姻圣事)、与之相关的事务(如教会财产的使用),以及违反教会法律而应受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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