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使用国际组织数据服务平台,我们专注全球国际组织数据采集、整理与发布,为学术研究与决策提供权威数据支撑
在线客服 |登录 |免费注册

在父母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并举行的儿童洗礼

Baptême d’un enfant demandé et célébré à l’insu de l’un de deux parents
2018-06-06 fr

堂区里出现的特殊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父母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儿童施洗的情形。事实上,无论法国还是其他地方,由于家庭现状的演变,这一问题日益具体地摆在面前,而不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因此,在此重新探讨此事似乎很有必要。

正文

堂区里的特殊情况日益增多,其中之一是在父母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儿童施洗。事实上,无论在法国还是其他地方,随着当今家庭的演变,这一问题越来越具体地摆在面前,而不再只是理论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重加讨论。
一个简单的事实足以说明为何如此强调:在我们的西方社会,父母关系常常存续于婚姻关系解体之后。依据法国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与父母责任的规定,我们在法国堂区及其他教会场所(天主教学校、学校牧灵机构等)必须高度留意,如今甚至比过去更有义务核查就未成年人而言,受洗儿童与呈献他的人之间亲子联系是否真实。单纯的推定已不再充分。因为依法国法律,未成年人的洗礼不属于《民法典》(Code civil)第 372-2 条意义上的日常行为;此类洗礼需要所有享有亲权并有权行使亲权者的同意。
这正是教会牧者常面对的局面:在一处堂区,一名幼儿的父母已分居,但依法国法双方均享有亲权并可行使,洗礼却仅凭父母一方的请求、未经另一方知悉而施行。有时另一方还会觉得自己同样被教会所骗,认为教会听任了事。当然,未参与此事的一方是否反对孩子受洗,情况各有不同。此外,教父母的选定未获其参与,也是这种缺席的后果之一。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须考虑三点:
1.非申请洗礼一方的事先同意,或至少其不反对的证明,且须明示(即书面、注明日期并签署)是为必要。相关父或母至少应能签署声明不反对子女领洗。纵使此项规则在拉丁教会法中并非严格必需,但鉴于法国法律,并如《圣事行政行为的教会法指南》交叉援引教会法与法国法规范所提醒,必须切实执行:「为使儿童合法领洗,须……其父母同意,或至少父母一方或合法代行其位者同意;民法不得有所阻碍,即父母双方不得反对,除非反对者已被剥夺或丧失亲权;因为分居或离婚的父母一方即可构成阻碍」(《圣事行政行为的教会法指南》,巴黎,Parois‒Services 出版社,1994 年,第 75 页;另见第 81 页与第 299 页)。不履行此项义务即构成违反法国法律。
2.缺席一方自认为受到的欺骗应严肃对待。原则上,堂区主任司铎本人并非此项损害的行为人。然而,若相关父或母原本反对洗礼,则堂区主任司铎乃至其他牧民工作人员可能因未核查该项反对而负部分责任,甚至涉及为儿童报名领洗时可能顶替相关父母一方的第三人身份问题。
「执礼者面对将儿童报名参加宗教教育课程与活动、领受圣事或特定礼仪——尤其是入门圣事——的申请,或举行特定敬礼的请求,应尽合理审慎之责,尽可能查明享有亲权者的身份。依民法,这些根本性抉择不得在共有亲权、或保留留宿与探视权、或总体而言对儿童生活重要抉择享有监督权的父或母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忽视此项基本谨慎的执礼者或教理讲授员,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此领域几无诉讼,正说明执礼者与相关神工带领者行为之严肃。」(《法国法律中的宗教自由与宗教制度》,第三部分,第 3 卷:自然人之自由,http://extranet.cef.fr/Liberte-religieuse-et-regimes-des-cultes-en-droit-francais,2721.html[该网站查阅于 2018 年 5 月 8 日])。
3.最后,相关父或母可表达意愿,希望由自己指定教父或教母,而非仅由提出洗礼申请的一方选定教父母。此问题当然棘手,因为须考虑具体情势本身、父母双方之关系,尤其儿童的利益(参见《民法典》第 371-1 条第 1 款:「亲权是以子女利益为目标的一整套权利与义务」);同时不要忘记,教父母往往在向堂区正式提出洗礼申请之前就已内定。
从教会法角度,教父母不可更换(而且绝不应修改洗礼记录)。但相关父或母的此项意愿应先以牧民态度和妥善的分辨予以接纳,而后才可作为行政问题处理。遇有此类情形,宜与教区秘书处(chancellerie du diocèse)联系,以考虑可能的最佳回应。

国际教会法与比较宗教立法学会 的相关内容

查看该组织全部 →

出版物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