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主要责任,代表联合国会员国确保联合国采取行动迅速而有效,并使世界人力与经济资源尽可能少地转用于军备;依照《宪章》所定联合国宗旨与原则行事。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SC)源于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生效,1946年1月12日正式组成。安理会是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它;它代表会员国行事,其决定依《宪章》对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5个常任、10个由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实质性事项经9票赞成并包括常任理事国同意方得通过,主席按月轮任并可持续运作。其附属机制包括军事参谋团、建设和平委员会、制裁委员会及工作组体系、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第1540委员会、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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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24日依《联合国宪章》(法文:Charte des Nations Unies)于美国纽约设立,1946年1月12日正式组成。安全理事会为联合国(属联合国系统)的主要机关之一,会员国将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安理会履行职能时代表会员国行事,全体会员国承诺依照《宪章》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由15个理事国组成(依1965年8月31日起生效的《宪章》修正案,理事国由11个增至15个),每一理事国享有1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其余10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不得连选连任。主席由会员国按英文字母顺序每月轮流担任。除程序事项外,任何事项的决定须经9个理事国可决票并包括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即所谓“大国一致”原则,通俗称为“否决”特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一票弃权不视为否决。任何理事国,无论常任或非常任,在其为当事一方的争端的任何决定中均应弃权。程序事项由任意9个理事国可决票决定。因维护和平需持续警惕并可能须迅速行动,安理会按得以不间断运作的方式组织;会议定期举行,安理会如自行决定,亦可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军事参谋团(MSC)依《宪章》第四十七条于1946年设立,由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成,协助安理会拟定武装力量使用计划,并就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的军事力量、部队使用与指挥、军备管制及可能裁军等一切问题提供咨询;《宪章》并规定军事参谋团负责对交由安理会支配的任何武装力量实行战略指导。“附属机关”:(1)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PBC)——统筹国际社会可动用资源,就冲突后恢复提供咨询并提出综合战略,侧重冲突后国家的重建、制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其中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以及维持和平部队中的民警部分即联合国警察(UNPOL)。(2)制裁委员会和工作组——现行制裁委员会(11个):2006年各制裁委员会主席团;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索马里委员会;第918(1994)号决议所设卢旺达委员会;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塞拉利昂委员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基地组织与塔利班及有关个人和实体委员会;第1518(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第1521(2003)号决议所设利比里亚委员会;第1533(2004)号决议所设刚果民主共和国委员会;第1572(2004)号决议所设科特迪瓦委员会;第1591(2005)号决议所设苏丹委员会;第1636(200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现行工作组(3个):2006年主席团;安全理事会关于制裁一般问题的非正式工作组;第1566(2004)号决议所设工作组。已结束工作的制裁委员会: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之间局势的委员会;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委员会;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关于安哥拉局势的委员会;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利比里亚委员会;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利比里亚委员会;第1160(1998)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第1298(2000)号决议所设关于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之间局势的委员会。(3)反恐怖主义委员会(CTC);(4)第1540委员会——依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设立;(5)联合国赔偿委员会(UNCC);(6)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7)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UNMOVIC,任务于2007年6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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