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话与合作促进防止侵犯人权行为,并对人权紧急状况迅速作出反应;在人权领域与各国政府、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密切合作;就促进和保护人权提出建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HRC)依联大第60/251号决议于2006年3月15日在联合国系统内设立,作为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在日内瓦。理事会通过对话与合作促进预防侵犯人权行为,对人权紧急状况迅速反应,与各国政府、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密切合作,并就促进和保护人权提出建议。理事会由47个成员组成,按公平地域分配席位,任期3年;设咨询委员会作为智库,并允许非政府组织等观察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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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5日在A-XA3375——联合国(UN)系统内依联大第60/251号决议设立,作为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取代U-XE1127——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理事会由47个成员组成,席位按公平地域分配:非洲13、亚洲13、东欧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8、西欧及其他国家7。成员任期3年,连续任职两届后不得再选。咨询委员会发挥智库作用。观察员包括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专门机构,均可参与。设在瑞士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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