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改善法律、机构和监管框架,加强成员国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AML/CFT)的可用能力;协助成员国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
联合国全球打击洗钱、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方案(GPML)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于1997年在奥地利维也纳设立,以回应《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确立的任务授权。1998年6月联大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打击洗钱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了这一授权。该方案致力于改善成员国法律、机构和监管框架,以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并协助剥夺犯罪所得,其职能设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有组织犯罪与非法贩运司的执行支助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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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由E-XE3574——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在A-XA3375——联合国(UN)框架内设立,以回应T-XT8896——《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确立的任务授权。1998年6月联大特别会议通过《关于打击洗钱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要求公约签署国采取若干具体措施、特别是涉及金融机构活动的措施,从而使该授权得到加强;T-XT009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T-XT036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授权。其职能隶属于有组织犯罪与非法贩运司的执行支助科。原名联合国全球打击洗钱方案,亦称打击洗钱全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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