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约第8条:(a)为缔约方会议及其依公约设立附属机构的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所需服务;(b)编辑并转递向其提交的报告;(c)应请求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编制和传达公约条款所要求的信息;(d)编写自身活动报告并提交缔约方会议;(e)确保与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f)在缔约方会议总体指导下,为有效履行职能订立必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g)履行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以及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其他职能。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处1995年在瑞士日内瓦设立,作为公约的常设秘书处,此前曾承担气候变化信息交换方案的秘书处工作,1996年8月迁至德国波恩。依公约第8条,其职责包括为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编辑和转递报告,应请求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编制和传达所需信息,报告自身活动,与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秘书处协调,以及履行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其他职能。秘书处是中立公务员机构,由联合国秘书长同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协商任命的执行秘书领导,下设执行领导与管理、法律事务、可持续发展机制、报告数据与分析、财政与技术支助、适应技术与科学、会议事务、信息服务和行政事务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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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在瑞士日内瓦设立,作为T-XT921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常设秘书处;此前曾在公约实施前夕承担U-XE2433——气候变化信息交换方案(CC:INFO)的秘书处工作。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法文Convention-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 - Secrétariat)。由公约缔约方会议依公约条款设立。1996年8月迁至德国波恩。
与联合国机构上相连,依照联合国的细则和条例管理。由执行秘书领导,执行秘书由联合国秘书长同缔约方会议(COP)主席团协商任命。秘书处是经由执行秘书向缔约方会议负责的中立公务员机构,其工作由公约各机构主席团指导,包括:执行领导与管理(EDM);法律事务(LA);可持续发展机制方案(SDM);报告、数据与分析方案(RDA);财政与技术支助方案(FTS);适应、技术与科学方案(ATS);会议事务服务(CAS);信息服务方案(IS);行政事务方案(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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