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1951年4月18日签订于法国巴黎,旨在设立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批准书于1952年7月25日交存。该条约后经《欧洲联盟运作条约》、《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修正或补充,并于2002年7月23日期满失效。登记资料另载有其九种其他语文的名称,总部所在国为比利时,会址设于布鲁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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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4月18日签订于法国巴黎,旨在设立H-XD0663——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批准书于1952年7月25日交存。后经T-XT5765——《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T-XT5766——《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T-XT8633——《单一欧洲法令》(SEA)以及T-XT9113——《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正或补充。2002年7月23日期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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