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并协调核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研究、开发与培训项目。
亚洲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培训区域合作协议(RCA)自1972年起施行,最初为期5年;现行第7项协议自2002年6月生效,再续期5年。该协议促进并协调核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研究、开发与培训项目,并在韩国大田设有区域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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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订立,最初为期5年。现行(第7项)协议自2002年6月起生效,续期5年。
区域办事处设于韩国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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