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宗旨”:(一)加强西半球的和平与安全;(二)促进并巩固代议制民主,同时充分尊重不干涉原则;(三)防止可能产生困难的根源,并确保和平解决成员国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四)在遭受侵略时采取共同行动;(五)寻求解决成员国之间可能出现的政治、法律和经济问题;(六)通过合作行动促进各国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七)实现对常规武器的有效限制,从而使最大数量的资源可用于成员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1992年12月14日批准增加的宗旨:消除极端贫困,因为极端贫困是本半球各国人民实现充分民主发展的障碍。美洲各国重申的“原则”:(一)国际法是国家相互关系中行为的准则;(二)国际秩序本质上在于尊重国家的人格、主权与独立,并忠实履行由条约和国际法其他渊源所生的义务;(三)国家间关系应以诚信为准则;(四)美洲各国的团结及其所追求崇高目标,要求这些国家在有效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建立政治组织;(五)每个国家都有权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选择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并按其认为最合适的方式组织自身,同时负有不干涉他国事务的义务;在此前提下,美洲各国不论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均应充分相互合作;(六)美洲各国谴责侵略战争:胜利不产生权利;(七)对任何一个美洲国家的侵略行为即是对其他所有美洲国家的侵略行为;(八)两个或两个以上美洲国家之间的国际性争端应以和平程序解决;(九)社会正义与社会保障是持久和平的基础;(十)经济合作对于大陆各国人民的共同福祉与繁荣至关重要;(十一)美洲各国宣布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因种族、国籍、信仰或性别而加以区别;(十二)大陆的精神统一以尊重美洲各国文化价值为基础,并要求各国为文明的崇高目标紧密合作;(十三)各国人民的教育应以正义、自由与和平为目标。1992年12月14日增加的原则:消除赤贫是促进和巩固代议制民主的组成部分,也是美洲各国共同承担的责任。1994年2月在墨西哥城(墨西哥)举行的大会第二十届特别会议通过两项决议,一项题为“总体政策框架与优先事项:发展伙伴关系”,另一项就“关于发展伙伴关系与克服极端贫困斗争的承诺”达成一致。1994年6月在贝伦(巴西)举行的大会第二十四届常会通过《贝伦宣言》,各成员国外长和代表团团长在宣言中宣布:坚定承诺把美洲国家组织建设为西半球主要政治协商论坛,使其依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成员国促进和巩固和平、民主、社会正义与发展;决定在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和政治领域推动并深化合作关系;承诺继续开展关于半球安全的对话,以巩固和加强相互信任;决心继续为在有效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作出贡献;决心加强区域合作,提高打击麻醉药品非法使用与贩运努力的有效性;决定以互惠方式合作预防并惩治恐怖主义行为、做法与手段,并推动此领域的国际法发展;并承诺促进其本国土著居民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美洲国家组织(OAS)源于1890年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召开的美洲各国国际会议第一届会议所成立的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此后的历次会议推动该联盟设立商业局(1890年,1910年改称泛美联盟),并逐步承担政治、教育、司法与安全职能,其间通过了《冈德拉条约》(1923年)、《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1933年)、《查普尔特佩克议定书》(1945年)和《美洲间互助条约》(1947年)。本组织现名始于1948年在波哥大举行的第九届美洲各国国际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波哥大公约》和《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此后,《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1967年)、《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议定书》(1985年)、《华盛顿议定书》(1992年)和《马那瓜议定书》(1993年)等改革以大会取代美洲会议,设立常设理事会和泛美一体化发展理事会,并把代议制民主与消除极端贫困列为核心目标。本组织总部设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当前致力于加强半球和平与安全、促进并巩固代议制民主、和平解决争端、在遭受侵略时采取共同行动,并通过合作促进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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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织于1890年4月14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召开的美洲各国国际会议第一届会议上以“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法文: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républiques américaines;西班牙文:Unión Internacional de las Repúblicas Americanas)之名成立,该届会议当时称“美洲各国国际会议”(法文:Conférence internationale des Etats Américains;西班牙文:Conferencia Internacional Americana);自此以后,4月14日一直被作为“泛美日”纪念。联盟最初的宗旨是通过其中央机构——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美洲共和国商业局(法文:Bureau commercial des républiques américaines;西班牙文:Oficina Comercial de la Repúblicas Americanas)——迅速收集并分发商业情报。1901年在墨西哥城(墨西哥)举行的第二届美洲各国国际会议通过了《美洲各国加入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所订各公约的议定书》,同时商业局更名为国际商业局(法文:Bureau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西班牙文:Oficina Comercial Internacional)。1906年在里约热内卢(巴西)举行的第三届美洲各国国际会议将该局职责扩展至教育事务。1910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阿根廷)举行的第四届美洲各国国际会议将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改称美洲共和国联盟(法文:Union des républiques américaines;西班牙文:Unión de las Repúblicas Americanas),并将国际商业局改称泛美联盟(法文:Union panaméricaine (UPA);西班牙文:Unión Panamericana (UPA))。1923年在圣地亚哥(智利)举行的第五届美洲各国国际会议通过《避免或防止美洲国家间冲突条约》(T-XT2306,即《冈德拉条约》),使和平解决争端的一项程序定型;会议还批准了一项导致建立泛美公路网(F-XF0287)的决议。1929年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举行的关于调解与仲裁的美洲各国国际会议(特别会议)签署了《美洲间仲裁总条约》(T-XT2907)和《美洲间调解总公约》(T-XT2906),进一步巩固了仲裁与调解原则。1933年在蒙得维的亚(乌拉圭)举行的第七届美洲各国国际会议通过《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T-XT3315),确立国家平等原则以及任何国家均无权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1936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维持和平美洲会议(特别会议)通过的公约纳入了以协商程序和平解决争端、以及在美洲以外发生可能危及美洲各共和国和平的国际战争时进行协商的原则。此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先后召开三次会议,筹划保卫西半球的战略:1939年在巴拿马城;1940年在哈瓦那(古巴);1942年在里约热内卢。1945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战争与和平问题美洲会议(特别会议)通过《查普尔特佩克议定书》(Acta de Chapultepec),扩大了协商制度的范围;会议还通过一项决议,其中部分宣布:非美洲国家对任何一个美洲国家的侵略行为,与一个美洲国家对一个或数个美洲国家的侵略行为,对大陆安全与团结的危害程度相同,对其中一个或数个国家的侵略应视为对所有国家的侵略。该次会议还设立了美洲间经济与社会理事会(CIES),取代美洲金融与经济咨询委员会(H-XH1079);CIES本身目前已由泛美一体化发展理事会(CIDI)接替。1947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维持大陆和平与安全美洲会议(特别会议)通过缔结《美洲间互助条约》(T-XT4715,即《里约条约》),使《查普尔特佩克议定书》的规定得到永久实施。该条约界定了缔约国在美洲国家遭受武装攻击或遭受未达武装攻击程度的侵略行为时的主要义务,划定了条约适用的安全区,并设立了协商机构。1948年在波哥大举行的第九届美洲各国国际会议通过《美洲国家组织宪章》(T-XT4860),美洲共和国联盟遂改称美洲国家组织,但其秘书处仍沿用泛美联盟之名。美洲各国国际会议同时改称美洲会议(法文:Conférence interaméricaine;西班牙文:Conferencia Interamericana)。1948年会议还批准了:《和平解决美洲国家间争端公约》(T-XT4805,即《波哥大公约》);《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法文:Déclaration américaine des droits et devoirs de l'homme;西班牙文:Declaración Americana de los Derechos y Deberes del Hombre);《波哥大经济协定》;并决定设立美洲间组织委员会,研究《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条款以及第九届会议就美洲间组织——“专门机构”及其他实体——所通过的决议。1954年在加拉加斯(委内瑞拉)举行的第十届美洲会议通过强调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改变了美洲国家组织的政策与计划的方向和重点。1960年在圣何塞(哥斯达黎加)举行的第七次协商会议(依据《宪章》)通过《圣何塞宣言》(Declaración de San José),谴责一切可能危害美洲团结的干涉形式。《波哥大文件》在“泛美行动”(法文:Opération Panaméricaine;西班牙文:Operación Panamericana)框架内提出了改善各国社会状况、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并奠定了“争取进步联盟”(法文:Alliance pour le progrès;西班牙文:Alianza para el Progreso)的基础。美洲国家组织通过《埃斯特角宪章》(T-XT6127)和《致美洲各国人民宣言》(法文:Déclaration aux peuples d'Amérique;西班牙文:Declaración a los Pueblos de América)后,争取进步联盟得以付诸实施。1962年在埃斯特角城(乌拉圭)举行的第八次协商会议(依据《里约条约》)通过决议,把古巴政府排除在美洲体系的参与之外。1964年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举行的第一次美洲特别会议通过《华盛顿文件》,为本组织接纳新成员确定指导方针。1965年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举行的第十次协商会议(依据《宪章》)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武装冲突所造成的严重局势”,并为此设立美洲间和平部队(H-XH4271)。1967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第三次美洲特别会议批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议定书》,即《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1967年在埃斯特角城(乌拉圭)举行的美洲国家元首会议上签署了《美洲各国总统宣言》,阐明美洲各国加强美洲间合作的途径。经《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修正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于1970年2月27日生效,为本组织提供了新的结构:大会取代美洲会议,原先由美洲和平委员会(H-XH1091)行使的职能转交美洲国家组织常设理事会,并由和平解决争端美洲委员会(H-XE7304)予以协助。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1年在圣何塞依修正后的《宪章》召开。1973年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举行的大会第三届常会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便改造美洲体系,使之能够充分应对不断变化的半球和世界局势。1977年签署于美洲国家组织的《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与经营的条约》(T-XT7777,即《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与经营条约的议定书》(T-XT7757)于1979年10月1日生效。《美洲间引渡公约》(T-XT8160)于1981年获得批准。1982年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举行的大会第十二届常会核定1982年7月24日至1983年7月24日为“解放者西蒙·玻利瓦尔诞生二百周年”,宣布2月18日为美洲妇女日;1986年被宣布为“美洲和平年”。1985年12月5日在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哥伦比亚)举行的大会第十四届特别会议批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议定书》(T-XT8560,即《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8年11月16日生效。1991年6月在圣地亚哥举行的大会第二十一届常会通过《关于民主与美洲体系革新的圣地亚哥承诺》,成员国在其中宣布,除其他事项外,“在尊重自决和不干涉原则的框架内,各国对维护和促进本地区的代议制民主与人权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同次会议还通过关于“代议制民主”的决议(AG/RES 1080),指示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在任何成员国出现突然或非法中断民主政治进程、或民选政府无法合法行使权力的事态时,立即召集常设理事会会议。“宪章改革”:1992年12月14日大会第十六届特别会议通过《华盛顿议定书》,对《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作出修正,主要是把AG/RES 1080决议关于代议制民主的规定纳入宪章;新增第8条之二规定,民选政府被武力推翻的成员国可被中止行使参加美洲国家组织机构会议的权利;同时把消除极端贫困列入本组织的基本宗旨。1993年6月8日在马那瓜(尼加拉瓜)举行的大会第十九届特别会议批准《关于修正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的马那瓜议定书》。《马那瓜议定书》在获三分之二成员国批准后于1996年1月29日生效,为推动美洲合作、实现半球一体化发展并消除极端贫困注入了新的动力和途径。根据该议定书,经济与社会事务理事会、教育与科学文化理事会由泛美一体化发展理事会(CIDI)取代,并采取其他措施改进向成员国提供技术合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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