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利益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共同分享水资源的惠益,应对流域内的跨界压力;充当知识中心,促进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区域合作与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援助并开发实用工具,帮助成员国就自身发展作出知情决策。
湄公河委员会(MRC)于1995年4月5日由柬埔寨、老挝、泰国和越南全权代表签署《关于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协定》而成立,承接1957年设立的湄公河委员会和1978年设立的临时湄公河委员会。委员会由年度理事会和每年举行2次会议的联合委员会领导,秘书处设于老挝万象,另设4个协调机构;其职能是充当区域合作与循证决策的知识中心,帮助成员国共同分享水资源惠益、应对跨界压力,并与流域另外两个沿岸国——中国和缅甸——保持正式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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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5日,柬埔寨、老挝、泰国和越南的全权代表签署T-XT9523——《关于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协定》而成立。本委员会取代前设的H-XH0091——湄公河委员会(Mekong Committee,1957年9月17日由柬埔寨、老挝、泰国和越南政府在泰国曼谷根据当时的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即现在的E-XE4177——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建议设立),以及其后由老挝、泰国和越南于1978年1月设立的H-XE4160——下游湄公河调查协调临时委员会(临时湄公河委员会)。目前与湄公河流域的另外两国——中国和缅甸——保持正式对话。
理事会(每年举行1次会议);联合委员会(每年举行2次会议);秘书处;4个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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