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专门的阿拉伯法庭,调解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之间、该组织与其附属机构之间,或任何成员与在该成员领土内作业的石油公司之间发生的争端。
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司法法庭由1978年5月9日签署的一项特别议定书设立,该议定书于1980年4月20日生效;依据1968年1月9日《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章程》第8条和第21条,该法庭是该组织四个主要机关之一,1981年5月6日部长理事会选出9名兼职法官后开始运作。法庭设于科威特萨法特,作为专门的阿拉伯法庭,调解组织成员之间、组织与其附属机构之间,或任何成员与在该成员领土内作业的石油公司之间的争端;由来自阿拉伯国家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每年开会5至6次,设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并设研究部(含技术局、行政与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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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5月9日经签署一项特别议定书设立,该议定书于1980年4月20日生效;设立时为D-XD0064——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APEC)的四个主要机关之一。依1968年1月9日《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章程》第8条和第21条行使职权。1981年5月6日,经该组织部长理事会选出9名兼职法官后开始运作。
由来自阿拉伯国家的7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每年开会5至6次),含庭长和副庭长。设书记官长。研究部,下设:技术局;行政与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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