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及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组织和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洋底区域的活动,特别是管理该区域的矿产资源。
国际海底管理局(ISBA,亦以ISA缩写称之)于1994年11月16日在牙买加金斯敦举行的第一届大会期间成立,此前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设立,自1996年起全面运作。管理局依照1982年公约、1994年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及自身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组织和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洋底区域的活动,特别是管理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其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分5类构成的36名成员的理事会、25名委员的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以及15名委员的财务委员会组成;因公约解释或适用产生的争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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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6日成立于牙买加金斯敦,于大会第一届会议期间设立,此前经U-XE1137——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LOS PrepCom)开展活动,并在T-XT829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生效后成立;圭亚那成为交存批准书的第60个国家一年之后公约生效。自1996年起全面运作。亦以缩写ISA称之。因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争端,通过F-XF2625——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解决。
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理事会,由36名成员组成,成员分5类——“A组”:4名成员,代表在过去5年(可提供统计资料者)以价值计进口或消费源自国际海底区域的矿物超过世界总消费量2%的缔约国,其中4名成员须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居该地区首位的东欧区域1个国家,以及公约生效之日国内生产总值最大的国家;“B组”:4名成员,来自为筹备和开展“区域”内活动投资额最大的8个缔约国;“C组”:4个国家,取自属于源自“区域”的某类矿物主要出口国的缔约国,其中包括至少2个此类矿物出口对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发达国家;“D组”:6名成员,来自代表特殊利益的发展中缔约国,包括人口大国、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岛国、此类矿物的主要进口国、此类矿物的潜在生产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E组”:18名成员,当选以确保理事会的公平地域代表。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财务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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