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油轮溢漏持久性油类所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赔偿。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s)源于《1971年基金公约》——该公约在一次由现今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召集的会议上通过,作为《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CLC)的补充——并于1978年10月16日在英国伦敦设立。基金对油轮溢漏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赔偿。1971年基金已于2014年12月31日停止存在;依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设立的1992年基金与2005年3月设立的补充基金合为现今的基金。截至2019年7月1日,这两个政府间组织的大会分别由115个和32个成员国组成,由设于伦敦的秘书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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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0月16日由《1971年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在英国伦敦设立,该公约在一次由当时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召集的会议上通过,IMCO自1982年5月22日起为B-XB1117——国际海事组织(IMO)。本公约补充了T-XT693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CLC),并创设了1971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1971年基金)。1971年基金公约自2002年5月24日起不再有效,因而不适用于该日之后发生的事故;并于2014年12月31日停止存在。1969年CLC与1971年基金公约先后经1976年(基本为形式修正)、1984年(从未生效)、1992年(1996年5月30日生效)、2000年(2001年6月27日生效)和2003年(2005年3月3日生效)议定书修正。T-XT9251——《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原版本、适用范围更广,并促成于1996年5月30日设立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基金1992)。2003年又通过一项提供更高赔偿限额的议定书,促成补充基金于2005年3月设立。1992年基金与补充基金合称国际油污赔偿基金。此前亦称:Internationale Entschädigunsfonds für Ölverschmutzungsschäden -- Fondi Internazionali di Indennizzo per i Danni Dovut All'Inquinamento Mediante Idrocarburi。
由2个政府间组织组成,即:“1992年基金”,设由115个成员国组成的大会(截至2019年7月1日)和由15个当选成员国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补充基金”,设由32个成员国组成的大会(截至2019年7月1日)。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包括长官办公室和3个部门:索赔处;对外关系与会议处;财务与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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