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并促进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的实施;监测全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生产、制造、贸易和使用;监测前体化学品,并评估有关物质是否需要调整1988年公约表一和表二的管制范围。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INCB)1968年依《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设立,取代此前条约所设的常设麻醉品委员会和麻醉药品监督机构,其后又依《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获得新的职能。该局负责监测并促进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的实施,监测全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生产、制造、贸易与使用,并管制前体化学品;由13名以个人身份当选的委员组成,经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视需要在维也纳举行会议,秘书处行政上隶属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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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依《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T-XT6104,1964年12月13日生效)设立,设立依据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106(XL)号决议,该决议系根据公约第45条的授权作出。本局取代分别依《1925年国际鸦片公约》(T-XT2504)和《1931年限制麻醉药品制造及调节其分配公约》(T-XT3107)设立的常设麻醉品委员会和麻醉药品监督机构,并对加入较早麻醉品条约而尚未加入单一公约的国家行使上述机构的职能。在缔约国之间,《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取代其他关于麻醉药品的多边条约,但《1936年查禁危险药品非法贩运公约》(T-XT3602)除外。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T-XT7208)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于1975年8月8日生效。1971年2月21日在维也纳签署的《精神药物公约》(T-XT7101)于1976年8月16日生效,确保对此类药物实行国际管制。《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T-XT8896)于1990年11月11日生效,赋予本局管制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前体化学品的新职能。
管理局(视需要举行会议,通常在奥地利维也纳每年开3次会议),由13名以个人身份当选的委员组成,其中3名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名候选人中选出、10名从联合国会员国或单一公约缔约国提名的名单中选出,均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处行政上隶属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E-XE3574),下设5个股:书记官办公室;公约评估;麻醉品管制与估量;精神药物管制;前体管制。办公地点设于维也纳国际中心(VIC,G-XG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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