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成员国商定提交该法院的一切案件,以及《伊斯兰合作组织宪章》或现行条约和公约中规定的一切特别案件,并:(a) 在有关各方同意将争端提交该法院、或有条约或协定如此规定时,审理成员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争端;(b) 认定构成违反国际法的事实,以及因违反国际法而应承担的立法(赔偿)的性质与范围;(c) 对宪章、条约或协定作出解释;(d) 应任何机关请求并经外交部长理事会核准,提供咨询性法律意见;(e) 应有关各方、峰会或外交部长理事会的请求,对争端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
国际伊斯兰法院根据1987年在科威特举行的第5次国王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伊斯兰峰会的决定设立,其规约通过于1987年1月29日;规约生效后将成为伊斯兰合作组织(OIC)的主要司法机关,登记院址为吉达。该法院拟受理成员国商定提交的案件以及《伊斯兰合作组织宪章》或现行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特别案件,包括成员国间争端、违反国际法的事实、对宪章与条约的解释、咨询性法律意见以及斡旋、调解和仲裁;由外交部长理事会选举的7名成员组成,除休假外常年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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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约生效后将成为C-XC4129——伊斯兰合作组织(OIC)的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87年在科威特举行的第5次F-XF4974——国王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伊斯兰峰会所作决定设立。规约通过于1987年1月29日。院址设在科威特。
法院由K-XF4192——外交部长理事会(CFM)选举产生的7名成员组成的审判庭组成;从其成员中选举院长和副院长;设书记官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除休假期间外常年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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