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的手续以及联盟主管大会可能作出的决定,对各国的频率指配进行有序的记录与登记,以确保其获得正式的国际承认;以同样条件、同样目的对各国指派给地球静止卫星的轨道位置进行有序登记;就下列事项向国际电联成员提供咨询:在可能出现有害干扰的频谱区段内开通数量尽可能多的无线电频道,以及公正、有效、经济地使用地球静止卫星轨道;为联盟无线电通信大会的筹备与组织提供技术援助,并协助发展中国家做好大会筹备工作。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1947年成立于美国大西洋城,是国际电信联盟下属机构,法律地位依据《国际电信公约》和《无线电规则》。委员会5名委员作为国际信托的受托人分别来自世界五个地区,而非政府代表,负责对各国的频率指配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位置进行有序记录与登记,向联盟成员提供咨询,并为无线电通信大会的筹备提供技术援助。1993年3月1日,该委员会与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合并,组建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后停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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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成立于美国新泽西州大西洋城。法律地位:T-XT8219——《1982年国际电信公约》(1982年11月6日签署,1984年1月1日生效)第10条;该公约取代T-XT7317——《1973年国际电信公约》(1973年10月25日签署于西班牙马拉加—托雷莫利诺斯,1975年1月1日生效);以及T-XT7981——《无线电规则》(1979年签署于瑞士日内瓦)第四章,该章取代1959年12月21日在日内瓦签署的第三章。1993年3月1日停止存在,与H-XE2625——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合并,组建B-XB2622——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由U-XK0983——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局(BR)管理。
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前一年的副主席每年接任主席,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新任副主席。委员并非作为其本国代表任职,而是作为国际信托的受托人任职;任何委员均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联盟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每位委员任职至大会选出继任者为止,可获连任。为确保妥善代表世界各地区,5名委员应为五个地区中不同国家的国民:A区——美洲;B区——西欧;C区——东欧与北亚;D区——非洲;E区——亚洲与大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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