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组织的利益。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政府间委员会于1961年10月26日依《罗马公约》第32条设立,由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该委员会研究公约适用与运作中的问题,收集提案并为可能的修订编制文件,秘书处与伯尔尼联盟合设。其宗旨在于保护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组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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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0月26日依T-XT6120——《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罗马公约,1961年订于意大利罗马)第32条设立,由B-XB2183——国际劳工组织(ILO)、B-XB338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B-XB363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亦称《罗马公约》政府间委员会。
委员会由缔约国选举产生,自行选举主席和官员,研究公约适用与运作中的各项问题,收集提案并为公约的可能修订编制文件。秘书处与F-XF2670——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联盟(伯尔尼联盟)合设,由ILO、UNESCO和WIPO三位行政首长共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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