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便利就文化财产的归还或返还原产地国进行双边谈判的途径与办法,推动围绕这一问题的多边与双边合作;鼓励开展必要的研究和调查,以便在文化遗产流散的国家建立有代表性的收藏体系;就归还或返还问题的真实性质、规模和范围开展公众宣传;指导UNESCO在归还或返还方面活动计划的规划与实施;鼓励设立或加强负责保存文化财产的博物馆及其他机构并培养所需的科技人员;促进文化财产的交流;为会员国提供调解与和解;依《建议书》向UNESCO大会每届常会报告其活动。
促进文化财产返还原产地国或在非法占有情形下予以归还的政府间委员会于1978年11月在法国巴黎设立,法律依据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届会议第4/7.6/5号决议。该委员会寻求便利文化财产归还或返还的双边谈判,推动有关多边与双边合作,鼓励研究、开展公众宣传,指导UNESCO相关活动计划,并为会员国提供调解与和解。委员会由22个UNESCO会员国组成,设主席团和特设小组委员会,秘书处由UNESCO总干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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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1月设于法国巴黎,依B-XB338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大会第二十届会议第4/7.6/5号决议设立。西班牙文旧称Comité Intergubernamental para Fomentar el Retorno de los Bienes Culturales a sus Paises de Origen o su Restitución en caso de Apropiación Ilicita。
由22个UNESCO会员国组成的委员会(每两年至少举行1次、不超过2次正式全体会议),由大会在常会期间选举产生,并顾及公平地域分配与适当轮换的需要,以及各该会员国在将文化财产返还原产地国或非法占有情形下予以归还方面所能作出贡献的代表性。主席团由主席、4名副主席和报告员组成。秘书处由UNESCO总干事提供。另设特设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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