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问题为美洲国家组织提供咨询;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研究本半球发展中国家融入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并在认为可取时研究其立法统一化的可能性。
泛美法律委员会(西班牙文:Comité Juridico Interamericano)于1939年9至10月在巴拿马举行的第一届美洲国家外长会议上以“中立问题泛美委员会”之名创设,1942年1月在里约热内卢采用现名。依经修正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它是该组织主要的法律咨询机关,此前曾作为泛美法学家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至该理事会1967年被撤销为止。委员会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并研究本半球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其11名法学家由泛美组织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会址设于里约热内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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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9月23日至10月3日在巴拿马举行的第一届美洲国家外长会议上以“中立问题泛美委员会”之名成立;1942年1月1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三届外长会议上采用现名。1948年3月30日在波哥大第九届美洲国家会议上《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通过、创建泛美法学家理事会后,本委员会成为该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泛美法学家理事会后因1967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第三届泛美特别会议对宪章的修正案而被撤销。依据经1967年《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1985年《卡塔赫纳议定书》、1992年《华盛顿议定书》和1993年《马那瓜(尼加拉瓜)议定书》修正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本委员会是美洲国家组织主要的法律咨询机关。
委员会由11名来自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的法学家组成,由泛美组织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每年举行两次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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