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美洲对人权的遵守与保护,并就此事项担任OAS的咨询机构。
美洲人权委员会(IACHR)于1959年8月8日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的美洲国家外长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上设立,负责执行1948年在波哥大签署的《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该委员会促进和保护美洲的人权,并就此事担任美洲国家组织(OAS)的咨询机构;其条例1960年批准、1965年在里约热内卢修订,并在《美洲人权公约》1978年生效后由OAS大会于1979年10月批准新条例,新规则1980年通过、1987年修改,2000年10月通过《关于表达自由的美洲原则宣言》。委员会由OAS大会以个人身份选出的7名委员组成,设主席和两名副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登记会址为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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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8月8日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的美洲国家外长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上设立,负责执行1948年在波哥大签署的《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条例于1960年5月25日经D-XD3030——美洲国家组织(OAS)批准,1965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修订。T-XT6916——《美洲人权公约》(《圣何塞公约》)于1978年7月18日生效后,OAS大会于1979年10月批准新条例。新规则于1980年4月通过,1987年6月29日修改。《关于表达自由的美洲原则宣言》于2000年10月第108届常会上通过。
由7名委员组成,以个人身份由OAS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所有OAS成员国。主席团,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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