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刑法委员会共同促进国际刑法的渐进发展;起草行为守则、国际委员会和法院的规约,以及关于实施人权、人道法与国际刑法方面的国际协议的提案;确立个人责任、良知与问责原则,作为政策和决策者的参照;开展教育并协助设立一个界定某些罪行及相关刑罚与程序的国际刑事法院。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基金会(FEICC)于1970年3月26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由Robert Kurt Woetzel倡议成立,依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注册,其后并入1965年设立的国际刑法委员会(ICLC)和国际刑法与司法促进中心。该基金会与国际刑法委员会共同推动国际刑法的渐进发展,起草行为守则和国际委员会、法院的规约,确立个人责任、良知与问责原则,并协助设立界定某些罪行及相关刑罚与程序的国际刑事法院;其托管委员会在常设国际顾问会议的咨询下决定预算和政策事项,登记会址为美国康涅狄格州华盛顿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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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3月26日成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由Robert Kurt Woetzel(1930—1991)倡议设立,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注册。此后并入1965年设立的U-XE3609——国际刑法委员会(ICLC)和U-XG9346——国际刑法与司法促进中心。
托管委员会在常设国际顾问会议的咨询下,就预算和政策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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