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欧洲公约于1973年5月1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缔结,经3个国家批准后生效,登记会址为斯特拉斯堡。该公约规范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法文名称为Convention européenne sur la responsabilité civile en cas de dommages causés par des véhicules automoteurs。现有登记资料未另载其宗旨、活动与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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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5月14日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缔结。经3个国家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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