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善治、机构建设与法治;继续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并进一步投资于关键性基础设施和环境领域项目;支持社会发展并加强民间社会。
欧洲重建机构2000年2月依欧盟理事会第1628/96号条例设立,是欧盟的独立机构,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负责。机构最初为管理欧盟对战后科索沃的重建方案而设,2000年12月授权扩大至整个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2001年12月再扩大至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该机构支持善治、机构建设与法治,支持市场经济发展、关键基础设施与环境行动,以及社会发展和民间社会壮大,由管理委员会监督,总部设于希腊塞萨洛尼基,并在普里什蒂纳、贝尔格莱德、波德戈里察和斯科普里设有业务中心。机构于2008年12月1日结束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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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依据E-XE3068 - 欧盟理事会第1628/96号条例设立,作为F-XF2147 - 欧盟(EU)的独立机构,向欧洲理事会和F-XF0667 - 欧洲议会(EP)负责。机构设立源自1999年6月4日在德国科隆提出的建议,最初负责战后科索沃的重建。2000年12月授权范围扩大至整个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2001年12月再次扩大至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机构此后依据第2666/2000、2667/2000和2415/2001号(欧共体)条例运作。也曾以缩写EAR为人所知。2008年12月1日结束运作。
管理委员会,由每个欧盟成员国各1名代表和E-XE2442 - 欧盟委员会(EC)的2名代表组成,由(无表决权的)欧盟委员会代表担任主席。设技术管理机构。总部设在希腊塞萨洛尼基;业务中心设在普里什蒂纳(科索沃)、贝尔格莱德(塞尔维亚)、波德戈里察(黑山)和斯科普里(马其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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