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体系内的司法职能,就该协定各EFTA成员国方面解释《欧洲经济区协定》。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于1994年1月1日随《欧洲经济区协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关于设立监督机构和法院的协定》(均于1992年5月2日在葡萄牙波尔图签署)生效而设立。法院依后一协定作为独立机构设立,在欧洲经济区框架内就该协定的各EFTA成员国行使司法职能,并就这些成员国方面解释《欧洲经济区协定》;由3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有关国家政府共同任命、任期6年,并从中选举任期3年的院长,法院长期办公无休会期。法院最初设于日内瓦,1996年9月1日迁至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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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随《欧洲经济区协定》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关于设立监督机构和法院的协定》(两协定均于1992年5月2日在葡萄牙波尔图签署)生效而设立。根据后一协定,法院作为独立机构设立,在F-XF0847——欧洲经济区(EEA)框架内就D-XD0766——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该协定的各成员国行使司法职能。法院最初设于瑞士日内瓦,1996年9月1日迁往卢森堡。
由3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参加欧洲经济区的EFTA国家政府共同任命,任期6年;法官从其成员中选举院长1名,任期3年。法院长期办公,无休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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