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负责而独立的司法体系,由司法官员以迅捷、公正、高效和有效的方式予以实施。
东加勒比最高法院(ECSC)于1967年2月27日依枢密院令设立,初名西印度联系邦最高法院,该令已纳入东加勒比国家组织(OECS)各独立成员国宪法,并经有关领地立法延伸适用于部分海外领地,登记会址为圣卢西亚卡斯特里。该院的职责是提供负责而独立的司法体系,由司法官员以迅捷、公正、高效的方式管理。法院分两级:高等法院有23名法官和4名司法事务官,设刑事、民事和家事审判庭;上诉法院为巡回法院,由院长和7名上诉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兼任法院之首和上诉法院院长;另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有商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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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月27日依《西印度联系邦最高法院令》(1967年第223号令)设立,初名西印度联系邦最高法院;该令已被纳入D-XF4346——东加勒比国家组织(OECS)各独立成员国宪法并成为其组成部分,并依有关海外领地的《最高法院法》和宪法(部分情形)赋予其对海外领地的管辖权。
分两级:“高等法院”,现有23名法官和4名司法事务官,设刑事、民事和家事3个审判庭;“上诉法院”为巡回法院,定期在各领地开庭,由院长和7名上诉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为法院之首兼上诉法院院长,管辖及于所有领地。商事审判庭设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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