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在解释和适用相关条约时遵守法律;审查欧洲联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成员国履行共同体法规定的义务;应各国法院和法庭的请求对共同体法作出解释。
欧洲联盟法院(CJEU)1952年在卢森堡设立,初为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随1957年《罗马条约》改称欧洲共同体法院,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采用现名,共同体法随之成为欧盟法;《欧洲单一法令》以及马斯特里赫特、阿姆斯特丹、尼斯各条约先后修正其职能。法院确保相关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中遵守法律,审查欧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成员国履行义务,并应各国法院和法庭的请求解释法律。法院由两部分组成:由每一成员国1名法官、11名佐审官组成、可全体或由15名法官的大审判庭及3名、5名法官审判庭开庭的“法院”;以及1988年设立、2016年并入公务员法庭管辖权的“普通法院”;登记会址为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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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在卢森堡设立,初名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法文:Cour de justice de la CECA),依据T-XT5133——《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设立,该约第4条第1款亦系设立H-XD0663——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的公约第4条第1款。根据意大利罗马两个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与T-XT5766——《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第4条第1款和第3条第1款,1957年3月25日改称欧洲共同体法院(CJEC,该名称并以欧盟各官方语言并列记载),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机构,该共同体后称H-XD0665——欧洲共同体。此后历次条约修正其职能:T-XT8633——《欧洲单一法令》(1986年2月签署,1987年7月1日生效);T-XT9113——《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2月7日签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T-XT9706——《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年10月2日签署,1999年生效);T-XT0128——《尼斯条约》(2001年2月26日签署于尼斯,2003年2月1日生效)。2009年12月1日T-XT2073——《里斯本条约》生效后采用现名:该条约承认F-XF2147——欧洲联盟具有法律人格,取得原先赋予欧洲共同体的权能,共同体法由此成为欧盟法;法院依《里斯本条约》获得其现有职能,《里斯本条约》并将原《罗马条约》改为T-XT5765——《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
由2个法院组成。“法院”由28名法官(每一成员国1名)、11名佐审官和1名书记官长组成,含院长和副院长;法院可全体开庭、由15名法官组成的大审判庭开庭,或由3名、5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开庭。“普通法院”设立于1988年,现有47名法官(系分3个阶段进行的普通法院改革的一部分,至2019年每个成员国将各有2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长,含院长;普通法院以3名或5名法官的审判庭开庭,偶尔由独任法官审理,亦可由15名法官组成的大审判庭开庭。自2016年9月1日起,2004年设立的独立“公务员法庭”的管辖权并入普通法院,公务员法庭不再作为欧盟法院系统内的独立法院存在。法院书记官长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除内部审计(直属院长)以外的所有部门:人员和财政总司;图书馆、研究与文献总司;基础设施总司;翻译总司;口译司;礼宾与访问司;传播司;行政事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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