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安第斯共同体法律,确保其在各成员国境内统一适用;解决因实施构成《卡塔赫纳协定》法律体系的规则而产生的争端。
安第斯共同体法院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代表1979年5月28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签署条约设立,作为《卡塔赫纳协定》(安第斯次区域一体化协定)的主要机构,现为安第斯一体化体系的司法机构。依据1996年5月核准、1999年8月25日生效的《修改安第斯共同体法院章程议定书》,法院新增审理不作为之诉、担任仲裁者以及对劳动诉讼行使管辖权等职能。法院通过解释安第斯共同体法律确保其在各成员国境内统一适用,并解决因实施《卡塔赫纳协定》法律体系规则而产生的争端;由5名法官组成,每国1名但代表共同体整体、轮流担任院长,常设院址设于厄瓜多尔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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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5月28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F-XD0055——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代表签署条约而成立,系T-XT6969——《卡塔赫纳协定》(安第斯次区域一体化协定)的主要机构(该条约第6条),设立依据为《关于设立安第斯共同体法院的条约》(西班牙文:Tratado de Creación del Tribunal de Justicia de la Comunidad Andina)。该法院现为F-XF4919——安第斯一体化体系(SAI)的司法机构。依据1996年5月28日在秘鲁特鲁希略核准、1999年8月25日生效的《修改安第斯共同体法院章程议定书》,法院新增职能包括:审理不作为之诉;担任仲裁者;对劳动诉讼行使管辖权。原称“安第斯司法法院”(Cour de justice andine、Tribunal Andino de Justicia,正式名称为Tribunal de Justicia del Acuerdo de Cartagena)。
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每国1名,但法官代表共同体整体而非其本国,并按轮值方式依次担任院长。常设院址设在厄瓜多尔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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