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整个大陆及周边地区的人权、民主和法治;倡导言论和媒体自由、集会自由、平等和少数民族保护;帮助成员国打击腐败和恐怖主义并进行必要的司法改革。
欧洲委员会(CE)总部位于斯特拉斯堡,1949年5月5日在伦敦成立。拥有47个成员国,致力于加强欧洲大陆的人权、民主和法治。主要机构包括部长委员会、议会大会、地方和区域当局大会及欧洲人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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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5日在伦敦签署《欧洲委员会规约》时成立,由比利时、丹麦、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和英国的政府代表签署。该倡议由1948年3月17日布鲁塞尔条约组织的5个签署国发起,主要源于1948年5月在海牙举行的欧洲大会,并遵循非政府组织欧洲运动的建议。规约规定每个成员国必须接受法治和人人享有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原则。1989年后,欧洲委员会成为欧洲领先的政府间和议会合作组织。目前成员国已扩展至47国。
总部设在斯特拉斯堡'欧洲宫'。部长委员会为决策机构;议会议大会由318名议员组成;地方和区域当局大会由636名民选代表组成;欧洲人权法院为保障人权的常设司法机构。人权专员为独立机构。国际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8个司。在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并管理多个部分协议和扩大部分协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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