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员国的荣誉为基础,在其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保障各成员国在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并维持彼此之间的和平与和睦;并以其职权及其司法性质,作为常设国际司法法庭,有权应请求对其组织法所包括的一切案件作出裁判和决定。
中美洲法院(CCJ)1907年12月20日因《华盛顿条约》的签署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设立,1911年12月2日通过法院章程规则,1912年11月6日通过程序条例;1908年至1918年间在哥斯达黎加卡塔戈和圣何塞运作,1918年4月停止运作;1991年12月13日经《特古西加尔巴议定书》重建,该议定书以中美洲一体化体系取代中美洲国家组织,法院于1994年10月12日恢复运作。法院登记会址为马那瓜,以成员国荣誉为基础、在其所授予权限范围内保障各成员国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并维持彼此和平与和睦,作为常设国际司法法庭有权应请求对其组织法所包括的一切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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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12月20日于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因当时《华盛顿条约》的签署而设立。法院章程规则于1911年12月2日通过,程序条例于1912年11月6日通过。1908年至1918年间在哥斯达黎加卡塔戈和圣何塞运作,1918年4月停止运作。1991年12月13日经《特古西加尔巴议定书》重建,该议定书以“中美洲一体化体系”取代“中美洲国家组织”。1994年10月12日开始运作。亦称马那瓜法院(Corte de Managua)和中美洲法庭(Tribunal Centroameric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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