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又称《欧洲人权公约》,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意大利)缔结,登记会址为斯特拉斯堡。该公约附有一系列议定书,从第一号议定书(T-XT5207)到废除死刑的第六、十三号议定书,再到修订公约控制机制的第十四号议定书以及后续的第十五、十六号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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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1月4日于罗马(意大利)缔结,亦称《欧洲人权公约》(法文:Convention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CEDH)。议定书:T-XT5207——《〈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议定书》;T-XT6329——《第二议定书》;T-XT6330——《第三议定书》(修订公约第29、30和34条);T-XT6319——《第四议定书》(保障公约及第一议定书所无的某些权利与基本自由);T-XT6602——《第五议定书》;T-XT8306——《第六议定书》(关于废除死刑);T-XT8401——《第七议定书》;T-XT8501——《第八议定书》;T-XT9030——《第九议定书》;T-XT9204——《第十议定书》;T-XT9402——《第十一议定书》;T-XT0092——《第十二议定书》;T-XT0235——《第十三议定书》(关于在任何情况下废除死刑);T-XT0408——《第十四议定书》(修订公约的控制机制);T-XT1306——《第十五议定书》(修订公约);T-XT1307——《第十六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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