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内陆航运有关问题;规范莱茵河航运;促进效率、安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鼓励与欧洲运输政策领域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内陆航运领域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莱茵河航运中央委员会(CCNR)于1815年3月24日由维也纳会议设立,法律基础为1868年10月17日《曼海姆文书》即《莱茵河航行修订公约》,并经1831年《美因茨法》、《凡尔赛条约》以及直至2004年的一系列加入与附加议定书加以修正。委员会设于斯特拉斯堡,处理内陆航运问题,规范莱茵河航运,促进效率、安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并与欧洲运输政策领域的其他国际组织及内陆航运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合作;每年举行2次全体会议,下设12个委员会、15个工作组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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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年3月24日由维也纳会议(奥地利)设立,其法律基础为1868年10月17日的《莱茵河航行修订公约》(又称《曼海姆文书》)。现有形式系历次修正的结果,主要依据《美因茨莱茵河航行法》(1831年3月31日)、《曼海姆莱茵河航行修订公约》(1868年10月17日)以及《凡尔赛条约》(1919年)第354至362条。荷兰于1921年、1923年递交加入议定书;1945年、1950年达成政府间安排。1963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对公约作出修正,并先后通过第1(1975年)、2(1985年)、3(1982年)、4(1991年)、5(1999年)、6(尚未批准)、7(2004年)号附加议定书。章程登记于“LNTS 1366”。
全体会议(每年2次);12个委员会;15个工作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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