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本地区各国政府防止和控制环境退化,具体包括:在本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推动各国制定环境管理政策;促进加勒比各国政府在环境相关问题上的合作;向本地区各国、特别是较小岛国提供技术援助;促进技术合作与共同努力以解决跨国和国际问题;推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加强国家和分区域机构,包括改善环境卫生服务的能力;协助落实流域管理准则;防止或减轻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影响,包括制定区域溢油应急计划;增进公众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关注和认识。
加勒比行动方案(CAR)亦称“更大加勒比区域海洋行动方案”,1981年4月6日至8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举行的政府间会议上通过《加勒比环境方案行动计划》而设立,其法律框架为1983年签署、1986年生效的《卡塔赫纳公约》,属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方案下的行动方案。该方案协助本地区各国政府防止和控制环境退化,途径包括基于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环境管理政策、区域合作、技术援助、机构能力建设以及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防范(含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缔约方以政府级会议召开,由9个成员国组成的监测委员会每年举行1次会议,1987年在金斯敦设立的区域协调处为加勒比环境方案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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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4月6日至8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举行的一次政府间会议上通过《加勒比环境方案行动计划》而设立。亦称“更大加勒比区域海洋行动方案”(CEPPOL)、“环境规划署加勒比环境方案”。法律框架为T-XT8350——《保护和发展更大加勒比区域海洋环境公约》(《卡塔赫纳公约》,1983年签署,1986年生效)。本方案系E-XE416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F-XF4234——区域海洋方案下的一项行动方案。最初由U-XE6102——环境规划署水处协调,现由E-XE4545——加勒比环境方案(CEP)通过1987年5月11日在金斯敦设立、作为环境规划署一个组织单位的区域协调处(CAR/RCU)执行。
政府间会议与缔约方会议由参加国和地区的部长或全权代表组成。监测委员会(每年举行1次会议),由9个成员国组成。区域协调处设于牙买加金斯敦。另设国家联络点、科学与学术机构以及分区域和区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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