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层面补充并协调各国能源监管机构的工作;推动建成欧盟电力与天然气单一能源市场。
能源监管机构合作署(ACER)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713/2009号条例于2009年7月13日设立,2011年3月在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启用,是欧洲联盟的下放机构。该署在欧盟层面补充并协调各国能源监管机构的工作,推动建成欧盟电力与天然气单一能源市场,并承接了原欧盟电力与天然气监管集团的职能。其机构包括监管者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上诉委员会以及若干部门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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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F-XF0667——欧洲议会(EP)和E-XE3068——欧盟理事会第713/2009号条例于2009年7月13日设立。2011年3月4日在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正式启用。承接U-XM0507——欧盟电力与天然气监管集团(ERGEG)的职能。为F-XF2147——欧洲联盟(EU)的一个下放机构。
监管者委员会,由28个成员国能源国家监管机构(NRA)的高级代表组成。行政委员会,由欧洲各机构任命。上诉委员会独立于ACER的行政和监管架构,负责处理对ACER决定提出的申诉。部门(5个):署长办公室;行政处;电力处;天然气处;市场监测处。工作组(4个):实施、监测与程序;监测、诚信与透明度;电力;天然气。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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