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总秘书处职员指称未遵守其各自任用或合同所定条件,或违反总秘书处运作总准则及其他适用规定(包括涉及总秘书处退休与养恤金计划的规定)而发生的人员争端。
美洲国家组织行政法庭1971年4月22日由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第9次全体会议以AG/RES 34 (I-O/71)号决议设立,章程经常设理事会批准,并于1974年、1979年、1997年和2012年经全体会议修订。该法庭审理总秘书处职员指称未遵守其任用或合同条件、或违反总秘书处运作总准则及其他适用规定(含退休与养恤金计划相关规定)的争端;由6名不同成员国国籍、以个人身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且仅可连任一次的成员组成,登记会址为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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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4月22日在D-XD3030——美洲国家组织(OAS)框架内设立,经该组织第9次全体会议以AG/RES 34 (I-O/71)号决议通过。章程经常设理事会于1971年7月16日批准,并经全体会议修订:1974年5月1日、1979年10月31日、1997年6月5日和2012年6月4日。
法庭由6名成员组成,成员须为6个不同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以个人身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仅可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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