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本协定;通过协助有关各方、尤其是莱茵河船工及其家属实际解决个案情形并与主管机构进行磋商,便利协定的适用;并就内河航行船工社会保障规则的发展充当讨论平台。
莱茵河船工社会保障行政中心1950年7月27日在法国巴黎依国际劳工组织(B-XB2183——ILO)召集的三方会议上签署的各项协定设立,1953年生效,1961年及其后经多次修正,其中1979年修正案自1987年12月1日起生效。中心设于斯特拉斯堡,负责解释协定,并通过协助有关各方、尤其是莱茵河船工及其家属实际解决个案情形、与主管机构磋商等方式便利协定的适用,同时就内河航行船工社会保障规则的发展提供讨论平台。成员仅限于缔约国,其常设秘书处由莱茵河航运中央委员会(E-XD0241——CCNR)秘书处管理;中心的工作目前与欧盟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的第883/2004号条例存在部分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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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7月27日于法国巴黎设立,初名莱茵河船工社会保障常设行政中心(Centre administratif permanent pour la sécurité sociale des bateliers rhénans),系依据在B-XB2183——国际劳工组织(ILO)召集的三方会议上签署的各项协定而成立。协定1953年生效,1961年及其后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1979年修正案,自1987年12月1日起生效。为实施该协定还制定了目前仍在施行的《行政安排》。常设管理局根据1950年协定第28条设立。1979年协定第71条旨在就协定解释或适用的任何问题发表正式意见,并与各国执行机构密切合作处理个案情形。该协定与共同体法律、特别是F-XF0667——欧洲议会与D-XD0435——欧洲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的第883/2004号条例存在部分重叠。
成员仅限于缔约国;设常设秘书处,由E-XD0241——莱茵河航运中央委员会(CCNR)秘书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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