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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联邦医学委员会依据联邦法律将臭氧疗法纳入人体医学执业监管

The Brazilian Federal Council of Medicine, bound by federal law, regulates ozone therapy in human medical practice
2025-08-29 es

巴西 2023 年联邦法律 CE14,648 号(8 月 4 日)授权「在全国领土范围内开展臭氧疗法」。受该联邦法律约束,巴西联邦医学委员会(CFM)近期(2025 年 8 月 29 日)对「将臭氧疗法作为辅助医学…

正文

巴西联邦医学委员会(CFM,文中亦作 CMF)(https://www.jusbrasil.com.br/diarios/1385824575/dou-secao-1-29-08-2025-pg-201)
受「第 14,648/2023 号联邦法」的约束——该法「在全国范围内授权臭氧疗法作为辅助诊疗手段」——必须履行其「制定医师安全开展该疗法的标准、适应证与限度」的职责,正如「CFM 第 2,445/2025 号决议立法理由书」所述。该决议「规范臭氧疗法作为辅助医疗手段用于创面和肌肉骨骼疼痛的治疗,废止 CFM 第 2181/2018 号决议及其他规定」(https://portal.cfm.org.br/wp-content/uploads/2025/08/Resolucao-CFM-n-2.4452025.pdf)。
多年来,CFM 一直反复、激烈而强硬地反对将臭氧疗法作为医疗手段,甚至威胁对胆敢施行该疗法的医生处以制裁(包括终身吊销行医资格)。其最近一次警告发布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当时断言臭氧疗法「未被认可用于治疗新冠(COVID-19)或任何其他疾病」,并指出该疗法未能向「医生和患者」确保其为「一项有效且安全的操作」。
它再次威胁称,「未遵守」CFM 及各州医学委员会「伦理规范的医生,将因其与开具臭氧疗法处方相关的行为而受到举报和调查」。(https://portal.cfm.org.br/noticias/ozonioterapia-nao-e-valida-para-nenhuma-doenca-inclusive-a-covid-19)
CFM(联邦医学委员会)解除了对臭氧疗法的禁令,因为它有义务遵守并落实 2023 年(8 月 4 日)颁布的第 14,648 号联邦法的内容,该法授权「在全国领土范围内开展臭氧疗法」。https://aepromo.org/en/brazil-by-law-ozone-therapy-is-authorized-throughout-the-national-territory/
CFM 对医师拥有巨大权力,巴西其他卫生专业协会——如牙科、兽医、护理、药学等从业者协会——亦如此。这种巨大权力在于授权并监管不同疗法的执业。在绝大多数国家,授权和监管疗法执业的权力属于政府主管机构;而在巴西,这一权力被下放给了联邦各委员会。此外,与许多国家的专业协会一样,这些委员会有权对违反伦理准则的专业人士实施处罚。https://aepromo.org/en/legal-status-of-ozone-therapy-in-brazil-update/
「臭氧疗法被授权作为辅助医疗手段,用于下列疾病的治疗:」
针对这些疾病,臭氧疗法「必须仅以局部方式实施,使用密闭塑料袋(臭氧袋)、臭氧化油或软膏,浓度和频次依据现有科学证据制定的诊疗方案确定」,并且必须「在医院环境或至少具备 2 类设施基础设施的医疗中心进行」(第 1 条)。
该决议「明确禁止将臭氧疗法用于任何阶段的肿瘤性创面治疗,经正式批准的临床研究除外」。
「授权将臭氧疗法作为辅助医疗手段,用于治疗下列肌肉骨骼疼痛病症:」
「二、椎间盘突出所致的腰痛。」(第 3 条)
「治疗膝骨关节炎时,臭氧疗法必须通过关节腔内注射给药,可在专科诊所或物理基础设施符合 3 类设施标准的医疗中心实施。」(第 4 条)
「治疗椎间盘突出所致腰痛时,臭氧疗法通过椎旁或髓核内注射给药,必须仅由医师在医院门诊或具备受控手术空间、严格无菌技术和影像引导的住院环境中实施。」(第 5 条)
上述肌肉骨骼疼痛病症的操作必须由「在麻醉学、神经外科、骨科学或创伤学专业持有专科资格登记证(RQE),或在介入放射学与血管介入放射学、疼痛医学专业领域执业的医师」实施(单一自然段)。
「臭氧疗法需要使用经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正式认证并监管的医用臭氧发生设备。」(第 6 条)
「臭氧疗法的实施是纯粹的医疗行为,因为应用前必须对损伤的类型和病因作出疾病分类学诊断。该诊断对于正确实施辅助治疗、降低并发症风险、改善不良反应管理不可或缺。」(第 7 条)
「主诊医师必须在病历中做系统记录,详细说明适应证、所用技术、臭氧浓度、暴露时间或注射剂量、应用频次及观察到的临床结果。」(第 8 条)
臭氧疗法在其他卫生执业领域的监管
巴西是现行臭氧疗法法规最多的国家,这些法规分别针对不同的卫生职业。该国通过各自的专业协会,已在下列卫生职业中授权并监管臭氧疗法执业:牙科(2015 年);物理治疗(2018 年);药学(2020 年);护理(2020 年);兽医(2020 年);生物医学(2020 年)。https://aepromo.org/en/brazil-bill-that-authorizes-ozone-therapy-in-the-national-territory-sent-for-the-signature-of-the-president-of-the-republic-lula-da-silva/
《臭氧疗法马德里宣言》,ISCO3,第 4 版,2025 年,参见关于 CFM 第 2.445/2025 号决议的部分。
链接:https://isco3.org/producto/madrid-declaration-on-ozone-therapy-isco3-4th-edition-2025-spanish-physical-copy/
臭氧疗法:辅助治疗。值得注意的是,《臭氧疗法马德里宣言》在其四部版本中始终申明:「臭氧疗法是一种辅助治疗,应与对抗疗法医学并行实施而非取而代之。理解辅助医学与替代医学的区别对臭氧治疗师至关重要。臭氧疗法的应用是对其他对抗疗法治疗(如药物干预和手术操作)的补充,而不是作为替代手段取代它们。」(第 1.3 段)
臭氧疗法:医疗行为。臭氧疗法是一种医疗行为,必须由医师处方并实施(第 1.4 段)。「臭氧疗法是一种医疗行为,必须由医师实施,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应用。」因此,「开展臭氧疗法的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一位在臭氧疗法方面受过公认培训并具有经验的合格医师,此人负责对治疗进行处方和实施。」(第 19 段)
臭氧疗法的监管。自 2010 年第一版问世以来,《臭氧疗法马德里宣言》就一直呼吁由相关主管机构对臭氧疗法进行监管。第 4 版写道:「对臭氧疗法执业迄今已在 15 个国家实现合法化表示极大的欢迎。」
AEPROMO(西班牙臭氧疗法医学专业人员协会)及其对巴西臭氧疗法监管的贡献
自 2008 年在阿德里亚娜·施瓦茨(Adriana Schwartz)博士担任主席期间成立以来,AEPROMO 一直主张臭氧疗法应在法律框架内施行,并受到其执业所在国立法的切实保护。
就巴西的具体情况而言,该协会发表了关于臭氧疗法在这一南美国家法律演进进程的详尽法律分析。其第一次专项支持始于 2011 年。https://aepromo.org/3er-congreso-iberoamericano-de-oxigeno-ozonoterapia-2o-congreso-brasilero-de-ozonoterapia-1er-congreso-brasilero-de-hidro-ozonoterapia/
在获得 AEPROMO 的法律建议并由巴西臭氧疗法协会(ABOZ)密集收集整理文件之后,该协会于 2013 年 12 月向联邦医学委员会提交了请愿书,该委员会有权在巴西认定医疗行为和疗法,
2015 年,AEPROMO 与时任国际医学臭氧联合会(IMEOF)成员的来自不同国家的 21 个臭氧疗法国家协会联名致函 CFM,请求将臭氧疗法作为医疗行为予以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他继续支持 ABOZ(巴西臭氧疗法协会)实现臭氧疗法规范化的目标。https://aepromo.org/imeof-apoya-a-aboz-en-su-objetivo-de-regularizar-la-ozonoterapia-en-brasil/
法律依据是 ISCO3(国际臭氧疗法科学委员会)法务部门发布的文件:Roberto Quintero 等人撰写的《臭氧疗法与立法——为其规范化所作的分析》,2012 年 11 月 18 日,第 2 版更新扩充版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https://isco3.org/wp-content/uploads/2015/09/Update-May-2015-for-ISCO3.pdf
2018 年,随着《初步法律评估——巴西臭氧疗法的法律状况》(Roberto Quintero 等,2018 年 8 月 1 日)的发布,对巴西监管目标的法律支持仍在继续。鉴于巴西多个卫生专业协会作出的规范臭氧疗法的重要决定,以及政府批准在公共部门开展臭氧疗法的决定(2017 年),同一批作者发表了《巴西臭氧疗法法律状况——更新版》。https://aepromo.org/en/legal-status-of-ozone-therapy-in-brazil-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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