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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印度—新加坡税收协定下的资本利得豁免

Spotlight On : Capital Gains Exemption under the India-Singapore Tax Treaty
2023-07-20 en

高等法院驳回了税务机关的上诉;税务机关曾援引利益限制条款拒绝给予该项免税待遇,法院裁定相关证书…

正文

孟买高等法院裁定,新加坡税务居民有权依据印度与新加坡所得税协定(1994 年)第 13 条第(4)款享受资本利得免税。
高等法院驳回了税务当局的上诉。税务当局援引利益限制条款以拒绝给予免税,而法院裁定新加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已提供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利得将在新加坡征税。
(a)事实。纳税人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在印度以债务领域外国机构投资者身份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在 2010 至 2011 纳税年度,纳税人从债务证券取得资本利得,并主张适用协定第 13 条第(4)款对资本利得的免税。然而,评定官员(AO)援引协定第 24 条的利益限制条款,试图拒绝该项免税。评定官员认为,第(4)款项下的免税仅及于汇回新加坡的资本利得收入,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资金已汇回,纳税人无权享受任何免税。纳税人提起上诉后,所得税上诉仲裁庭支持了纳税人关于资本利得免税的主张。税务当局遂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b)争点。高等法院审理的争点是纳税人是否有权享受协定第 13 条第(4)款项下的免税。
(c)裁决。高等法院驳回税务当局的上诉,并指出:
据此,高等法院裁定税务当局的上诉未提出任何实质性法律问题,下级法院所作裁定亦无不当之处。
本判决由孟买高等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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