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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26年《商标法》修订:动态商标审查展望

China’s 2026 Trademark Law Revision: What to Expect for Motion Mark Examination
2026-09-16 en

中国2026年商标法修订:动态商标审查可以有哪些预期

正文

中国《商标法》于2026年6月完成修订(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动态标志(motion marks,中文文本中称为「动态商标」)承认为一个独立的可注册类别,并为所有非传统商标编纂了功能性审查规则。此次修法回应了数字经济的需求——品牌日益依赖动画标识、应用启动序列及其他动态识别符号。但修订同时表明,中国将以严格、结构化的方式审查这些新类型商标——这种取向既由中国商标体系的规模所塑造,也源于非传统商标在各法域普遍存在的固有法律挑战。
非传统商标在任何地方都面临高门槛
长期以来,非传统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一直是一场艰苦的攻坚战。声音商标最能说明这一点。自2013年《商标法》引入声音商标(2014年实施)以来,截至8月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共收到约998件声音商标申请,仅34件进入注册程序——3.4%的核准率反映出非传统商标保护的严苛门槛。
然而这种严格并非中国独有。非传统商标在所有主要法域都相对罕见。在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这些已接受动态商标多年的法域——动态商标的累计申请量仍只有数百件。从占商标申请总量的比例看,非传统商标在任何地方都只是极小的份额。差别在于绝对规模:中国每年收到数百万件商标申请,而上述法域合计年申请量要小几个数量级。当一个体系每年处理超过七百万件申请时,即使非传统申请只占很小的百分比,其绝对数量也要求严格、标准化的审查准则,以维持有序运转和法律结果的一致性。
中国可能如何审查动态商标:前瞻性分析
尽管2026年修订已将动态商标确立为法定类别,但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仍有待出台。基于立法文本、其他非传统商标的既有实践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贯的审查理念,我们可以预期动态商标将面临双层检验:显著性与非功能性。
显著性层面:借鉴三维商标实践的整体判断方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现行实践,包括三维形状、颜色组合和声音在内的非传统商标被法律推定缺乏固有显著性。申请人须提交全面、连续的商业使用证据,以证明在相关消费者中已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
对于动态商标,这一推定几乎肯定会以同等甚至更强的力度适用。但更具参考意义的是中国对三维商标的审查逻辑。在三维商标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严格的整体评估原则:三维产品形状上存在具有显著性的平面要素(如文字或图形),并不能自动使该标志整体获得显著性。审查员评估的是三维构型本身,独立于任何附加的文字或图案,是否能够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
我们预期动态商标将在类似框架下接受审查。嵌入动画序列中的静态显著要素——例如动态片段末尾出现的可识别标识——单独而言将不足以支持注册。审查员将评估整体动态呈现是否形成了稳定、独特、可辨识的商业特征,独立于其静态组成部分。只有当运动本身在整体上具备识别来源的能力时,该标志才被认为具有有效显著性。仅仅通过运动来吸引人们对原本常规标识的注意,很可能被视为不足。
功能性层面:成文的第二道门槛
2026年修订将功能性审查引入为强制性的第二维度。即使某一动画序列被认定具有显著性,审查员仍须评估其动态特征是否服务于功能、技术或实用目的——例如由商品性质决定的运动、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运动、或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运动。这与美国和欧盟法中早已确立的功能性原则相呼应,但在中国将其成文化,意味着它将作为正式的法定禁止理由而非裁量性理由运作。
为何采取严格标准?规模与公共资源考量
中国的严格路径并非任意的监管限制,而是结构性必然。我们认为,支撑这一路径的有三个因素。
第一,运营规模。如前所述,中国商标体系的运行量在他处无可比拟。对动态商标采取宽松标准将产生海量申请,审查基础设施若要不牺牲一致性便无法合理处理。
第二,公共资源保护。中国商标理论将动态序列、颜色、声音及常见三维构型视为公共商业领域的一部分。与主要基于显著性或功能性理由予以驳回的法域不同,中国实践还纳入了额外的政策性考量:专有权不应垄断竞争对手可能需要合理使用的商业交流基本工具或美学表达手段。
第三,执法确定性。非传统商标在侵权认定中天然边界模糊。严格的注册前审查可减少后续法律不确定性。
与「使用导向」立法宗旨的契合
预期的审查标准与修订的核心目的一致:让商标保护回归商业使用这一本质属性。修订后的法律将真实商用作为权利取得、维持和行使的基础,旨在遏制恶意抢注、不使用注册等投机行为。
要求申请人通过真实市场使用证明获得显著性,加之新的功能性审查,确保只有真正获得消费者认知、具备稳定来源识别功能、且无垄断公共资源风险的标志才能获得专有保护。这一设计统一了传统与非传统商标的审查标准,落实了商标权源于商业使用而非单纯注册的原则。
动态商标的正式承认是一项值得欢迎的发展,为在华品牌保护开辟了新途径。拥有真实、独特动态资产的品牌所有人应果断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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