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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APFUTU为砖窑工人向ILO提出申诉

APFUTU Pakistan lodges complaint to ILO for Brick Kiln Workers
2016-12-05 en

我们在巴基斯坦的附属工会已向设在日内瓦的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涉及巴基斯坦砖窑业违反 ILO 公约及巴基斯坦现行劳动法的问题。该行业状况令人触目,存在债务劳动和强迫劳动等现象,并违反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障法等。下文您可以阅读由全巴基斯坦联合工会联盟总书记 Pirzada Imtiaz Syed 发送给国际劳工组织适用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CEACR)的信函):

正文

我们在巴基斯坦的会员工会已向日内瓦的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提出申诉,涉及巴基斯坦砖窑业违反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和现行巴基斯坦劳动法的情况。该行业形势严峻,存在债役劳动与强迫劳动、违反最低工资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现象。以下是全巴基斯坦工会联合会(APFUTU)总书记皮尔扎达·伊姆蒂亚兹·赛义德(Pirzada Imtiaz Syed)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实施专家委员会(CEACR)的函件:
全巴基斯坦工会联合会(APFUTU)
致:公约与建议实施专家委员会
主题:砖窑业违反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及现行巴基斯坦劳动法
谨请贵委员会知悉:我们已以 2016 年 9 月 9 日第 610-11 号函,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日内瓦)提出申诉。
针对上述函件,我们收到国际劳工组织日内瓦办事处国际劳工标准司司长科琳娜·瓦尔加(Corinne Vargha)2016 年 10 月 3 日第 ACD 19-2-2016 号回函。
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司司长的指示,现将同一份申诉送交贵委员会,以便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程序审查有关情况。
债役劳动/强迫劳动(违反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 C029)
首先,我恳请贵委员会亲自关注究竟何谓债役劳动。据《免费词典》(Free Dictionary)所载,它是:「雇主向工人发放高息贷款,随后工人全家以低微工资劳动以偿还债务的做法;此类做法在欧洲和美国均属非法。」
巴基斯坦境内建有约 2 万家砖窑企业,这一行业吸纳的男女工人超过 100 万。雇主声称他们已向砖窑工人预付了款项,因此工人必须携家带口拼命劳作。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 1988 年 9 月 18 日的历史性裁决中宣布砖窑工人属于债役劳工,并禁止窑业中的贾马达尔/贾马达尔尼(Jamadar / Jamadarni,即中间人)制度,但雇主至今仍保留这一角色。此人负责维护窑主的权利,而其报酬却由雇主从砖窑工人的工资中扣取,极不公平。砖窑工人在窑季结束后,若未还清债务或交出担保,便不被允许返回家园;否则他们就得滞留窑厂,其间窑主会把更多债务的重压加诸砖窑工人柔弱的双肩。正因如此,窑工一生都以奴隶/债役劳工的身份困在砖窑业中;某些情况下,窑主甚至违背工人意愿,把他们像山羊一样卖给他人。
依照现行《1992 年废除债役劳动(制度)法》第 4 条第 2 款,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依据或为推行债役劳动制度而给予任何预付款,亦不得强迫任何人从事债役劳动或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但窑主们公开继续上述做法,也没有任何机构能够对他们采取行动,因为经营砖窑生意的各位地主、豪门及其子女都在巴基斯坦身居要津。劳工部门除了开出一纸传票(Chillan)之外别无权限;法院也只是对窑主处以极小额的罚款。
最低工资(违反国际劳工组织 1970 年第 131 号公约)
我们的国家巴基斯坦有四个省,其中最大的是旁遮普省,下辖 35 个县。旁遮普省政府劳工部门每年核定最低工资。去年(2015-16 年度),旁遮普省政府劳工部门(最低工资委员会)把最低工资定为每 1000 块砖 962 卢比,但雇主每 1000 块砖只支付 500 至 650 卢比。目前旁遮普省政府劳工部门核定的费率为每 1000 块砖 1032 卢比,而雇主每 1000 块砖仅支付 600 至 750 卢比。这种做法完全违反法律,也违反国际劳工组织 1970 年第 131 号公约。全国任何地方都没有执行。不仅如此,在信德省,窑主每 1000 块砖只付 400 卢比,而砖块售价则由他们自行定价,因为政府毫无管控。
砖窑工人若就最低工资标准提起诉讼,司法程序过于漫长,而他们负担不起交通费、律师费等开支。有时雇主还会殴打砖窑工人,并逼迫他们退还所谓的预付款项。
一切机构都受地主控制;封建家族经营砖窑生意,因为这一行业利润巨大,所以无人对窑主采取行动。
我所提及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涉及砖窑业的一个类别,砖窑业有 20 多个类别,各类别的工人都面临同样的苦难。
第 102 号公约——1952 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C102)
第 35 号公约——1933 年《老年保险(工业等部门)公约》(C035)
第 128 号公约——1967 年《伤残、老年及遗属津贴公约》(C128)
依照现行劳动法,砖窑工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但主管部门——雇员社会保障机构(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Institution)——对依本法登记砖窑工人毫无兴趣。由于其懈怠,成千上万的砖窑工人及其家属无法在社会保障医院获得医疗救治。当我们向该部门施压时,他们答复说雇主不愿缴纳其应承担的份额,所以要由我们去向雇主施压。然而,敦促雇主缴纳应缴份额并非雇员或其组织的职责。政府特别是雇员社会保障部门握有权力并设有自己的法庭,可以从雇主处追缴一切欠款。
若有工人申请在雇员社会保障机构登记,该机构(ESSI)的工作人员便让工人回去取得雇主签字。在巴基斯坦,企业主不肯掏出一分钱,并拒绝在工人的申请上签字。因此,巴基斯坦数以百万计的工人无法在雇员社会保障机构登记,而政府对此问题毫不理会。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卡或老年津贴卡的申请上取得雇主签字并非雇员的职责。砖窑业中有成千上万工人既未在社会保障部门登记,也未在老年津贴部门登记,因此他们在社会保障或老年津贴方面毫无权利可言。
本组织请求贵方设立公约与建议实施专家委员会(CEACR)以审查上述情况,并请求在为受理本申诉而设立的委员会中加入一名来自本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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